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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部法规今日起亮相:打击洗黑钱 透明土地信息

2003年03月01日 09:34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外债监管更加严密

  国家计委外资司有关负责人认为,《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具有几个新特点:一是《暂行办法》是我国首部从全口径角度规范各类外债管理的规章,增强了系统性,提高了透明度,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外债总量及各类外债间的关系。二是《暂行办法》针对不同种类外债,实行分类管理。对于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最终用款人根据转贷协议承担相应偿还责任。对于国际商业贷款,按国有商业银行、中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实行分类管理。三是《暂行办法》使外债监管更加严密。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反洗钱确立三项原则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明确,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原则和制度。

  首先确立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原则,即:合法审慎原则;保密原则;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

  其次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并建立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四项主要制度,即:“了解客户”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保存记录制度。

  第二,关于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职责。明确人民银行是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并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认为,洗钱犯罪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一些国家通过制定反洗钱法律制度、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反洗钱工作机制打击洗钱活动。从各国反洗钱的经验来看,金融机构最易为洗钱分子所利用。因此各国一般都将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侧重于金融机构,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职责和义务,以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洗钱。

  目前我国尚未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相应的反洗钱组织机构,也未制定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以及相应的报告程序,大额现金交易方面也没有建立集中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为此,需要制定专门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解决上述问题。

  -《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银杏叶挂上饭店墙

  今天,中国饭店行业《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国家行业标准正式实施。今后饭店除了在硬件上有五星之分外,在环保、安全方面还有五个级别的绿色之分,并用银杏叶作为标志,最高级别为五张银杏叶。

  绿色饭店主要有三大特点:安全、健康、环保。安全是指饭店行业的公共安全和食品安全,如饭店内的防火、急救等措施,顾客在饭店消费生命和健康安全要有绝对的保障。健康是指绿色客房和绿色餐饮。客房内的空气无污染,餐厅里食用的蔬菜、水果里农药残留、重金属不超标。环保是指尽量减少资源消耗,如一次性用品等,饭店排放的污水有害物含量必须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

  -外资进入进出口领域限制将放宽

  外经贸部的消息称,从3月2日起,外资进入进出口领域的限制将得以放宽。中国将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外贸公司的审批条件,取消试点地域和数量限制,这将直接吸引更多的外国资本进入中国的进出口领域。对合资外贸公司内中外双方主体资格的放宽将使得更多的资本流入该领域。

  与1996年颁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相比较,本次出台的新《办法》已将外资进入中国进出口领域的门槛大大降低,其中注册资本从不得低于1亿人民币降至5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更降至3000万人民币。

  同时,外商可以设立合资公司进行进出口业务的地区也由原来仅有的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的两地6家试点扩展至全国,除取消试点地域和数量限制外,还对中西部地区给予了政策上的倾斜。

  此前,外经贸部外资司有关人士表示,外经贸部正在研究外贸领域的扩大开放,包括适当放宽外商投资外贸公司审批条件、取消试点地域和数量限制,同时,由国家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外贸公司即获得与国内分销相联的贸易权。据了解,外经贸部正在研究外商投资性公司经销领域进一步开放的政策,以及外商投资生产企业扩大进出口权的政策。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土地信息透明了

  《办法》其核心内容是,对可查询的土地登记资料的范围、查询机关、查询人以及查询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的土地登记结果可以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的原始登记资料实行有限主体查询,即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按照规定查询原始登记资料。

  为方便查询人查询,《办法》规定,查询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对符合查询条件的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查询人请求出具土地登记结果查询证明的,查询机关经审核后可以出具。《办法》对查询人的查询行为也提出了要求:查询应当在设定的场所进行,查询人应保持查询资料的完好,不得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者拆页,也不得破坏查询设备。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

  -土地权属纠纷有办法管了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中的职责。《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办法》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范围作了调整。《办法》规定,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及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为避免一些争议案件久拖不决,《办法》对调查处理工作的期限作了原则规定。《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收费不许转嫁到用户头上

  根据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对于原本无偿使用的码号,国家将开始收取“资源占用费”。

  电信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一般人们最熟悉的,就是各种固定和移动电话号码。《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的第三条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在资源有限、使用者又很多的情况下,就只有用经济手段来进行调节,促使运营企业更充分挖掘码号资源的使用潜力。有了码号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将使得各家企业面临更为规范和公平的市场环境,是我国电信业法制化进程上重要的一步。

  由于相关细则还在制订中,码号资源占用费的收取标准还没有公布。但据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政策研究部陈金桥主任透露,收费先期考虑的主要是短号码,像95×××、96×××,或是一些四位数的热线号码等等。即使将来要收取终端用户号码的资源占用费,也只会向运营商收取,而不会向用户个人收取,并将禁止运营商向用户转嫁费用。据估计,每个终端号码的占用费只有几分至1角钱左右,对于运营商来说,财务上并不会造成太大负担。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首次引入室内空气质量概念3月1日,我国第一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也将正式实施,《标准》特别提出“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这意味着“我家空气怎样”这个看不见摸不着的问题将“有标”可依。

  据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主任宋广生介绍,这个标准是在借鉴国外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并首次引入室内空气质量的概念。标准中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指标面更宽了,规定的控制项目不仅有化学性污染,还有物理性、生物性和放射性污染。此外,标准还加入了“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嗅味”的要求,使其适用性更强。

  据介绍,《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控制的是人们在正常活动情况下的室内环境质量;对室内空气中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和放射性指标进行全面控制;要求评价在人们正常活动情况下室内空气质量对人体健康影响时,要求日平均,至少监测一日,每日早晨和傍晚采样,早晨不开窗通风。《标准》是国家的推荐性标准,相当于一些非强制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引用以后就具有了强制力。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中约定要求达到的标准要求才具有强制性作用。另外,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对产品质量有争议的,如果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从国家标准,如果国家没有强制性标准的从国家推荐性标准。

  宋主任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室内环境检测单位时要注意:其是否通过了省级以上计量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即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有“CMA”标志;计量认证证书规定的项目是否是室内环境检测项目;在检测中使用的是不是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检测仪器;检测人员是否有国家劳动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室内环境检测职业资格证书;是否有自己专门独立的室内环境实验室。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涉外证券投资被明确

  《细则》特别将涉外证券投资和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的申报问题分具体情况予以明确,即通过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的,由境内证券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申报;在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的,由境内证券交易商或投资者申报;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证券的,由境内机构申报。

  -《关于在税务检查中实行准入制度的实施办法》

  -税务检查必须两人以上

  自2003年3月1日起,北京地税将全面推行税务检查准入制度。

  新实行的税务检查准入制度明确规定,北京地税机关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确定检查对象,报经批准后方能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或实施调账检查。进入纳税人业务场所或调账实施税务检查时,税务检查人员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税务检查。另据记者了解,在税务检查前,除专案、上级交办、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案件外,一般首先要通过纳税评估工作程序;其次是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农产品进口预警机制确立

  《农业法》是一部农业发展法,强化了新阶段农业发展的保障措施。明确了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确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了农业支持和保护机制以及农产品进口预警机制,规定了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基本措施。《农业法》是一部农村改革促进法,确立了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农业法》是一部农业基本法,体现了农业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农业法》是一部农民权益保障法,反映了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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