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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自主权 22所高校今年试行自主选拔录取(名单)

2003年03月06日 17:21

  中新网3月6日电 教育部日前决定2003年在22所高等学校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自主选拔录取招生人数将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由试点学校及有关省级招办单独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据新华网报道,今年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河海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山大学、重庆大学。

  据了解,这22所试点学校将制订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纳入本校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中学向试点学校提供考生在校德智体美发展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推荐材料;试点学校组织专家组,按照自主确定并经公示的标准和考核办法,对推荐的考生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面试等相关测评、考核后提出候选人,试点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入选考生名单,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入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与试点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应向考生选报的试点学校投档;试点学校对先期考核通过并且符合统考成绩要求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和试点学校须及时将自主选拔录取的已录考生名单向社会公布。试点学校的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招生,将纳入该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方案,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是扩大高校自主权、深化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教育部要求试点学校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以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特长的充分发挥、有利于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培养为目标,在实践中不断规范、完善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以统一考试录取为主、与多元化考试评价和多样化选拔录取相结合,学校自主选拔录取、自我约束,政府宏观指导、服务,社会有效监督的选拔优秀创新人才的新机制。(吕诺)


 
编辑:叶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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