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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时评:为什么未成年人与英烈无缘?

2003年03月10日 14:31

  中新网3月10日电 据媒体报道,某地民政部门就未满十六周岁青少年追认烈士的问题,向上级部门请示。答复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不可以。理由是,烈士有值得众人学习的思想品德和境界,而这种思想品德和境界与行为能力有关系,无行为能力的人不可能具备;由于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符合追认烈士条件。

  今天的南方日报发表署名滕朝阳的新闻时评:未成年人与英烈无缘?文章认为,一个人在客观上为了正义之事而不幸牺牲,无论他是否有“行为能力”,这个逝去的生命同样应当受到人们的尊重。

  文章表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即无所谓“民事行为能力”,这样的判断也许有科学的依据;但如果拘泥于法律条文,进行简单的移用,那么,他们的见义勇为就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来“代理”。否则,他们就应该见死不救,即使见义勇为了、牺牲了也没有意义,因为他们的“智力不能理解其行为”,也不能“预见相应的后果”,更谈不上有“值得众人学习的思想品德和境界”。

  文章说,但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挽救他人生命而牺牲自我的事情依然时有发生,依然在震撼着成年人麻木不仁的心灵。如此看来,这种无意识的壮举与所谓“行为能力”无关,而缘于良好的教育,更缘于一颗颗尚未被世俗玷污的赤子之心。在舍己救人的情境中,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只有“意识”上的差别,而无“行为”的不同。而“行为”本身,乃是判断行为价值的核心所在。但正如人们所看到的,现实中有太多似是而非的理由,使对英烈行为的价值判断严重偏离了本质,甚至导致对英烈行为价值的否定。一名9岁的男孩先后从水中救上了两个同学,自己却不幸被淹死。他不被有关方面表彰的理由是:学习成绩一般,平时纪律散漫。一名男青年因见义勇为而负伤,却不能申领见义勇为基金,理由仅仅是他“没有工作单位”。

  文章认为,不将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追认为烈士,有明确的不鼓励他们自我牺牲的取向,这个取向是无可厚非的。但这样一个取向的确立,可以有更理性也更有人情味的理由,而不应只有一句冷冰冰的“无行为能力”。今年北京市在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和《规范》中,凡是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危险诸如“敢于斗争”之类的条款都被删掉了,从中可以看出对中小学生生命的尊重和保护。但建立在“无行为能力”理由之上的、对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追认为烈士的规定,却让人感受不到对这一弱小群体英勇之举及其生命价值的基本肯定。鲁迅主张“壕堑战”,不做无谓的牺牲,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但一个人在客观上为了正义之事而不幸牺牲,无论他是否有“行为能力”,这个逝去的生命同样应当受到人们的尊重。

  该文表示,见义勇为的人,往往难以“预见”也不会像精明的商人一样去“预见”自己的后果。因救人而舍己是不可能“预见”的,舍己之后能否当烈士,更是不可能“预见”的。假如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当烈士的资格,那么也应当对他的家属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偿。这样做,不是对他与自己年龄不相称壮举的奖励,而是对他美好人性的肯定,以及对他过早地为社会正义献身的哀怜。


 
编辑: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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