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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嫖娼”层出不穷 治安处罚条例亟待修改

2003年03月11日 13:52

  中新网3月11日电 陕西农家女麻旦旦被警察无端抓走,逼迫承认其卖淫不成,竟诬其“嫖娼”,由此炮制了滑天下之大稽的“处女嫖娼”案。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令人瞠目的是,此后这类荒唐案子竟层出不穷,接二连三发生。浙江丽水市遂昌县女青年朱某,不明不白被公安局抓起来并处罚了10万多元现金,而公安局仅以朱某与男友同处一室即认定二人“卖淫嫖娼”。更有甚者,在某地还发生了民警采取非法拘禁、强迫蹲马步等手段,逼迫女大学生承认卖淫之事,该女生不得已要用“处女膜完整”的医院证明,才能证实自己的清白。

  分析“麻旦旦”案件屡次发生的原因,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韩德云认为,1986年制定、1994年仅做了个别修正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到了非全面修改不可的地步。

  韩德云介绍,该条例第三十条中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说,尽管公安机关依此处罚惩治了卖淫嫖娼者,但此条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暴露了不少问题。

  首先,处罚方式选择过宽,执法者随意性过强。对这种违法行为,处罚从拘留一直到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执法者几乎可以随心所欲,罚所欲罚,被处罚者则无从申诉与抗辩,条例对可能导致严重影响公民人身权利的后果,缺乏足够慎重的程序要求。

  其次,条款设置不规范。卖淫嫖娼与介绍、容留卖淫嫖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是一般性违法行为,后者则属于犯罪行为;前者不触犯刑律,后者已构成刑事犯罪。把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并列在一起,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

  韩德云说,由于高额的罚款方式与“劳动教养”处罚同时设定,使很多执法者几乎百分之百地采取了罚款方式,而相比较于三年以下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受罚者即使是蒙冤也愿承受罚款。

  “于是,在利益驱动下,获取罚款、追求经济效益成为行政机关惩治卖淫嫖娼的动力。个别警察甚至与卖淫者结成了利益共享体,放了再罚。”

  韩德云代表认为,“要有效防止行政机关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不当侵害,必须对现行治安处罚条例中类似条款进行全面清理修改。”他还特别强调,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法律法规要与国际接轨,对人权的保护程度必须提到更高层面。我国目前涉及可能导致严重影响公民人身权利后果的法律法规,需要加速清理修改,遏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现象再度发生。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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