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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防城“2·3”手榴弹爆炸案被告被判死刑

2003年04月04日 14:29

  中新广西网4月4日电 4月2日上午,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对震惊全区的“2·3”爆炸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以爆炸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陆廷卫死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等3人经济损失18349.6元。

  据广西政法报报道,今年2月3日晚8时许,防城港市防城区那垌乡那垌村竹围一组的陆某等5人在陆家边看电视边聊天。居住在隔壁的陆廷卫因与六叔陆某有矛盾,便认为陆某等人在说自己坏话,即产生了用手榴弹炸陆某等人的念头。

  陆廷卫想到自己10年前在越南边境砍杉木时,捡到的那3枚手榴弹。他取出其中一枚拉开引火环,扔进陆某的屋内,致使4人被炸伤(其中一人重伤)。

  滩散边防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当即派出干警前往处理。当晚9时许,陆廷卫为躲避抓捕,又用一枚手榴弹投向进门搜捕的干警,导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之后,陆廷卫携带余下的一枚手榴弹潜逃,2月6日凌晨7时许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陆廷卫两次使用手榴弹炸伤6人,其行为已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伤害,侵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爆炸罪。同时,非法持有手榴弹,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黄志珍、黄琼、招子文)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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