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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首歌MP3—100首》著作权案昨天宣判

2003年04月15日 09:03

  中新网4月15日电 翻录现成的音像制品制成MP3发行一定要向音乐词曲作者付费。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涉及70位音乐人、55首著名歌曲的《同一首歌MP3—100首》侵权案昨天在二中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二中院一审判决,北京伟地电子出版社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1.8万余元,赔偿合理费用支出2500元,驳回原告中国音著协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称,北京伟地电子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同一首歌MP3—100首》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包括小柯、三宝、高晓松等知名音乐人在内的70位音著协会员的55首广为传唱的歌曲。但是伟地电子出版社并没有向这些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音著协曾就此要求伟地电子出版社付费,但被其拒绝。北京中联鸿远光盘有限公司在接受复制光盘委托时,也没有认真审查,致使内容侵权的光盘大量复制发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发行、销售侵权出版物《同一首歌MP3—100首》;支付侵权赔偿金38万元;赔礼道歉;负担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000元;负担案件诉讼费用。

  伟地电子出版社辩称,MP3光盘作为新型的数字载体,不是录音、录像带,从技术上讲,不能认为MP3光盘是对原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已发表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许可证部马继超主任介绍,目前能按要求为MP3支付使用费的网站只有少数几家,大部分网站都是在无偿使用音乐作品。这就侵犯了音乐创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透露,现在音著协已经准备追究那些拒绝付费的网站的责任。(程婕 高志海)


 
编辑:王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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