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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迅速建立重大水污染事件快速反应机制

2003年05月18日 13:49

  中新网5月18日电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下简称“黄委”)消息,为应对黄河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确保供水安全,黄委于近期相继发布实施了《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和《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黄委水资源保护局、水文局等有关单位制订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岗位责任制,迅速建立了重大水污染事件快速反应机制。

  《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以界定水污染事件、明确责任单位的任务与分工、规范事件报告程序为主要内容,《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则更加突出敏锐、快速、高效的宗旨和可操作性原则以及相应的措施保障,两者互为引照互为补充,构成了一个系统和完整的水污染事件快速反应机制。

  《报告办法》依据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黄河实际,对重大水污染事件做了如下界定:对黄河干流或黄委直接管理的支流河段(湖泊、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大范围水污染的;黄河干流或黄委直接管理的支流河段县级以上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供水的;黄河干流或黄委直接管理的支流河段上发生水污染事件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或影响社会安定的;引用黄河水,因水污染导致人群中毒的;黄委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水库)发生的有其它影响重大的;以上5种水污染事件为需要报告的重大水污染事件,为区分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提供了依据。《报告办法》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报告程序和黄委各单位的报告义务和责任,同时规定了水污染事件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明确了黄河水污染事件信息发布原则,建立了水污染事件报告奖惩制度。

  《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对水污染事件报告与处理的时限性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规定》要求水文、河务、河道、水利枢纽、水质监测等基层单位如发现发生在本单位管辖河段、工作现场或驻守地附近的重大水污染事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组织初步核查,在核实后30分钟内用电话报水资源保护局,并按“报告办法”上报,在监测、调查人员未到达现场前,继续监视事件的发展,并及时报告;要求水资源保护局接到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或从其它途径获取此类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后,及时上报黄委,并在对报告的事件进行初步分析判断后,30分钟内向水文局下达应急水质监测和调查通知;要求基层水文水资源局在接到应急水质监测和调查通知后,必须在1小时内出发,现场监测数据立即报水资源保护局,在现场测试的同时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实验室分析结果在样品到实验室后2小时内将结果报水资源保护局。同时规定,在启动预案和预警分析的基础上,以最快的速度将事件情况、意见建议上报水利部,并通报沿黄有关省区政府部门。

  《规定》进一步强调各责任单位在事故发现、报告、受理、指令、监测调查、预警分析、通报与上报、监督检查、总结和宣传等环节中的责任制的落实。明确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的组织实施,水文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质监测和调查,特别提出水资源保护和水文水质监测等主要责任单位和部门必须制订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大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和科研力度,为机制的高效运行提供有力的措施保障。

  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和水文水质监测部门根据机制运行要求,已紧急制订了“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快速反应能力建设投入,在重点河段初步建立了以实验室监测、自动监测和移动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模式,并加紧“黄河干流突发性污染事故污染物输移模型”的研究工作,争取尽快建成黄河水污染预警预报系统为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的建立,标志着黄委在履行新《水法》赋予流域机构的水资源保护职能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确保不断流:黄河水量应急调度机制已全面启动

  2003年05月18日05:35

  中新社郑州五月十七日电(记者白源)今天来自黄河水利委员会水调部门的消息称,黄河水调形势严峻,为保黄河不断流,黄委会已全面启动应急调度机制。

  有关水文资料显示,从去年汛后至今,黄河流域持续干旱。进入五月以来,黄河主要来水区来水仍持续偏少,较多年平均值偏少近六成,比极度干枯的去年还偏少一成。水文部门预测,五月下旬黄河主要来水还将继续偏少,黄河干流水量持续偏枯的局面不会有大的改观。

  为确保黄河不断流,黄委会已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完善了黄河水量调度应急反应机制和预警预报机制,成立了应急情况下的组织机构,制定了应急方案和应急方案启动模式,保证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完)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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