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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承租人搬出安置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

2003年05月20日 09:10

  中新网5月20日电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昨天出台了《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释义。对标准私房承租人的搬出安置给予了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免贷款担保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根据要求,凡是已经立项但今年年底前不能启动的建设项目内的标准租私房,各区政府应先行组织搬出安置。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城区内近期无法通过危改、拆迁或文保区政策搬出的标准租私房,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做好搬出安置工作。其中承租人购买政府提供的房源,个人和单位分别按以下公式计付房款、发放补贴:个人实付房价款=(房改成本价-房改成本价×94%×0.9%×夫妇工龄和)×原住房建筑面积+房改成本价×(15平方米×同一户籍人口数-原住房建筑面积)+安置房单价×(安置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同一户籍人口数)。单位补贴款=安置房单价×安置房建筑面积-个人实付房价款。

  对自购房源搬出的承租人,单位补贴款由两部分构成:所住标准租私房原面积部分按房改中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的基准房价4000元/平方米计算;原面积以上、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基准房价4000元/平方米与标准租私房所在地区房改成本价的差额计算。

  承租人自行租房(包括重新签约议租原住标准租私房)的,经申请批准可享受廉租住房配租政策,按照人均10平方米、25元/平方米的标准逐月发放补贴。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优先为标准租承租人购房提供委托贷款。标准租承租人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手续,享受房改危改区居民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免担保费用。今后遇利率调整时,就低不就高。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经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确认后,优先出售给购房的承租人。(薛岩)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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