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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2003年05月21日 22:54

  中新网5月21日电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从哪几方面重点对现行的应急处理机制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1、为了强化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系统,明确了政府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明确和完善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强化了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责任及时限。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明确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的要求,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确保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同时还要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和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

  4、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专业技术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5、加大了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义务、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报告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布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督导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卫生人员的补助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的应急管理体制

  (一)中央政府

  1、国务院

  ——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2、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二)地方政府

  1、省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的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的程序

  1、评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2、批准——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政府如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

  (一)中央政府——国务院

  ——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二)地方政府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质储备。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和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政府有关部门如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卫生部

  ——制定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2、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

  ——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有关单位如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报告

  (一)各级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2小时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2、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三)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有哪些?

  (一)中央政府——国务院

  ——批准启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设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二)地方各级政府

  1、省政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级政府设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批准启动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其他地方各级政府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政府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一)各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卫生部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根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2、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接到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对拒绝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强制执行。

  医疗卫生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

  ——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

  1、设立应急处理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三、四条)。

  2、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第二十七条)。

  3、督察和指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第二十八条)。

  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制度

  1、制定应急预案。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第十、十一、十二条)。

  2、建立预防控制体系。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并确保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及时报告(第十四、十五条)。

  3、加强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和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第十七条)。

  三、信息报告制度

  1、强化人民政府信息报告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必须在接到疫情等突法事件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二十条)。

  2、明确部门间的通报义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二十三条)。

  四、 应急处理措施

  1、专业技术机构的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第二十九条)。

  2、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第三十二条)。

  3、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第三十九条)。

  4、指挥部可采取的控制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5、公安部门的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

  五、 经费保障

  1、应急处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第六条)。

  2、医疗救助费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第四十三条)。(来源:卫生部网站)


 
编辑:吕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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