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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出抗诉 湖北十堰贪官耿少明被追加判刑

2003年05月27日 09:45

  中新社武汉五月二十六日电 (艾启平 樊斯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披露,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市“审理贪官”案件中级别最高、数额最大的原建设局副局长耿少明案,作出了追加四年有期徒刑的终审判决,共执行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耿少明,原十堰市建设局副局长,因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于二00二年四月二十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四月二十八日被逮捕。

  经查,被告人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他人钱财二十八万元人民币,其五十八万八千二百二十五元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美金、一万一千七百二十元港币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同年十二月十六日,十堰市茅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执行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依法没收其赃款和不明来源财产。

  法院一审判决后,十堰市茅箭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耿少明不服,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成立审判委员会,公开审理此案。

  十堰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耿少明身为国家机关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财产来源,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十堰市茅箭区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十堰中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追加判处被告人耿少明四年有期徒刑的终审判决。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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