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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下月将实施征兵条例 参军可享九大优待政策

2003年06月01日 15:09

  中新网6月1日电 据中广网报道,在近日召开的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推出九大优待政策鼓励青年从军,其中军属的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了九条优待政策,如义务兵服兵役期间,其家属应当享受优待金,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对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服役的义务兵,退伍后政府要在就业、农转非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义务兵退伍后,符合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条件的,在报考时应当予以优待;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予其复学,并在学费、升学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条例还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于当年9月30日前,按照区、县兵役机关的通知,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如果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又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企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黎政祥)


 
编辑: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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