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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政会议决议:居港7年才有资格申请社保援助

2003年06月04日 10:03

  中新网6月4日电 香港行政会议昨日通过决议,规定申请人必须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才符合资格申领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和公共福利金计划。据香港文汇报报道,有关申请人须在紧接申请日期前已连续居港最少一年,才有资格领取有关援助。不过,十八岁以下儿童申请综援及伤残津贴,可获豁免任何须先在港居住的规定。

  待香港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后,建议会由明年一月一日起落实推行。

  香港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发言人表示:居港七年的新规定只适用于那些仍未来港定居的人士。

  发言人强调,新措施是为确保公共资源的分配有合理的基础,同时可向有意移居香港的内地居民传达一个清楚的信息,就是他们应审慎计划,确保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在香港过自给自足的生活;亦可鼓励有工作能力的新来港人士在申请福利援助前,先尽可能自食其力。

  据悉,截至2002年12月底,在港居住少于七年的综援受助人当中,约有三万六千人(或百分之五十二)未满十八岁;同期,在港居住少于七年的人士仅占高龄津贴受助人总数的百分之零点一,以及伤残津贴受助人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


 
编辑:林华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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