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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条例出台 首例国有股权转让案审批中

2003年06月05日 12:05

  中新网6月5日电 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深入,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顺利出台,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审批将出现一些新的变化:一是审批权由财政部移交到新成立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二是国资委审核的思路将较以往有所不同。

  证券时报报道称,在此之前,有一些上市公司对究竟该由哪一个部门行使国有股转让审批权十分迷惘,因此一些公司预计其股权转让行为获得批准的时间将延后。

  蜀都A在5月30日发布的公告称,公司股份转让事项获得批准的时间将有所延后(2003年1月12日,蜀都A大股东成都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与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蜀都A在公告中解释延后的原因是:由于近期国务院部分机构进行了改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审批、报批程序目前尚有待明确之处。

  除了蜀都A之外,另有一些上市公司,则以为国有股权转让仍由财政部审批。

  5月29日,中钨高新第一大股东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科信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株硬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中钨高新18.54%股权转让给中科信公司。中钨高新日前在公告中称,“本次收购,须在获得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权转让事宜的批准后方可履行。”

  同样,威远生化与中钨高新有着同样的理解。据悉,石家庄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已与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奥投资有限公司就整体转让威远集团(威远生化大股东)股权事宜达成协议。公司公告称,“因本次收购涉及国家股,须得到国家财政部批准。”

  “国资委三定方案已经明确了国有股权转让审批权由国资委行使。”国资委有关负责人称,“之所以仍有一些上市公司不清楚,可能是文件尚未传达下去。”

  该负责人称,国资委接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权之后,在审核时将会比过去考虑到更多的因素。

  据称,过去在财政部审批时,财政部考虑的基本因素主要是产权,也就是资产。而国资委的成立目的就是结束过去“五龙治水”的国资管理体制,其管理思想是“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因此在审核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时,将结合资产、人、事等众多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国资委的产权局、企业改革局以及企业改组局都有可能参与股权转让的审批工作,”该负责人称,“众多部门参与审批,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据悉,目前市场上尚没有第一例由国资委审批的国有股权转让案例。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审批正在进行,并没有因审批工作的移交而中断。”

  有分析人士称,随着国资管理暂行条例出台后,证券市场上围绕国有股权转让的资产重组规模将扩大。因为各地国有资产目前所处行业的多为竞争性的行业,也就是需要逐步退出的领域。所以,围绕国有股逐步退出的产权交易和重组并购浪潮将有望出现。


 
编辑:刘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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