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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妇女婚后姓氏不必“从夫” 41年法律“作古”

2003年06月07日 15:49

  中新社曼谷六月六日电 (记者 罗钦文)泰国妇女从五日开始婚后有了姓氏的自由选择权,是从夫姓还是维持原姓,悉听尊便。这便宣告了泰国四十一年前的一条法律条文从此“作古”。

  泰国宪法法庭的此项裁决成为今天此间传媒报道的热点。因为法律强制规定婚后妇女姓氏“从夫”,是否意味着对女权的侵犯和压制,一直以来是泰国社会争议颇多的话题,更是妇权分子争取已久的权利。

  宪法法庭五日在此间举行法官团会议,诠释“佛历二五0五年(即公元一九六二年)姓名条例”违宪,终以十三比二的票决方式废除了“泰国妇女结婚后必须改变姓氏跟从夫姓”的法律规定。

  实际上,早在佛历二四五六年(即公元一九一三年)拟定的法律就已规定妇女婚后有自由选择姓氏的权力。但于佛历二五0五年后,原有的法律却增加了一条条文,即规定妇女婚后必须改姓氏,否则视为“违法”之举。

  此间媒体认为,这一条文的取消,无疑是对宪法规定“男女地位平等”精神的维护,是泰国社会男女平等的一大进步。

  据悉,对于妇女“小姐”或“女士”的头衔问题,已婚妇女还将依照法律规定,继续延用“女士”头衔。而孩子的姓氏可选择跟随夫妻双方任何一方。


 
编辑:林华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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