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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敏:姚明的肖像权属于谁?

2003年06月09日 15:21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并注明摘自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周刊》。联系电话:68994602)

  运动员肖像权纷争、黑哨、假球等,经常由于法制不完善而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处理。姚明肖像权之争,为中国以法治“体”提供了一个契机

  本刊记者/李剑敏

  在NBA度过一个不凡的新秀赛季后,姚明身上的价值日益凸显,对姚明的争夺也日益激烈。

  5月初,姚明与百事可乐签约,成为百事代言人。几乎与此同时,可口可乐推出新产品,包装罐上印有姚明、巴特尔和郭士强三名现役国手的肖像和姓名,其中姚明居中,位置显眼。可乐大战一触即发,形势急转直下。

  5月23日,“姚之队”(姚明全权代理)以可口可乐涉嫌侵犯姚明肖像权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

  国际惯例与运动形象权

  目前双方振振有辞各执一端,让人莫衷一是。“姚之队”认为,可口可乐在未经姚明授权(无论直接或间接)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姚明的肖像和姓名,已构成侵权;可口可乐则根据与中国篮协及其商务代理中体经纪的合同,认为这是他们的合法权利。

  “姚之队”的律师王晓鹏表示,可口可乐的做法是一种商业上的偷袭性营销行为,姚明只是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口可乐所谓的“国际惯例”,根本站不住脚。

  在姚明的官方网站上,“姚之队”驳斥了可口可乐此前以整体形式使用贝克汉姆的肖像,无须征得贝克汉姆同意的说法。事实上是,在可口可乐与英格兰队签约之前,贝克汉姆就已经授权英格兰足总可转让其肖像权,作为集体形象的一部分出现在产品上。作为著名的跨国公司,可口可乐不应当以不符合事实的“国际惯例”误导公众。

  而美国“梦之队”成员在入选国家队前,都要与美国篮协就商业授权达成一致。其细节如下:“作为国家队一员,我同意美国篮协有权在全球范围内为商业目的使用(并授权他人使用)我的姓名、别名、生平、签名、声音、肖像及其他可辨认的特征(总称‘球员特征’)……美国篮协的赞助商只能在‘团队’的前提下使用球员特征(即,每项物品上至少要显示球队5名球员的特征)。”

  中体经纪的母公司中体产业则表示,作为赞助商,可口可乐有权使用中国男篮的整体肖像(三人或以上)。“姚之队”混淆了本人肖像权和运动员运动形象权的概念,从而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在广告学上,所谓肖像权分为两种,一是本人肖像权,一个人的劳动力和智力资本都属于个人,这是最基本的人权;二是运动形象权,特别是集体项目的运动员。运动形象有几个特征,像必须体现出运动动作、必须要有国家队服装等标志。

  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魏纪中表示,理论上,本人肖像权属于个人,运动形象权属于集体,除非有特别约定。“姚之队”强调的是肖像权,但可口可乐产品上印的是姚明的运动形象,不是本人肖像。严格地说,这不是一个层面上的事。中国体育产业经历了从一开始运动员只能有运动形象,逐渐发展到可以有个人肖像,这一过程说明运动形象权和本人肖像权不是等同的,不能混为一谈。

  姚明的价值不是他一个人完全创造的,脱离了队友,姚明便不存在。姚明的成长和技术的提高,包括他个人无形资产的形成,都不可能完全是由他个人投入决定的,需要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帮助与配合。按照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其他组织或个人可以提出合理索取收益的诉求。这些权利通过合约来实现,可以采取直接货币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适当权益的让渡方式,视合约的条款而定,这在国际上也是通行的做法。

  “姚明与可口可乐的纠纷,这不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但叫我判断谁是谁非,我没有依据,因为我没有看过双方的合同(指姚明与百事可乐、中国篮协与可口可乐的合同)。”魏纪中说。

  姚明利益如何分配

  国家体育总局曾在1996年发出505号文件,明确指出:“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有人据此认为,姚明入选中国男篮,成为国家队队员,就要把他的一部分权利转让出来。中国篮协不需要征得姚明的同意和授权,即可行使运动形象权。

  但很多法律专家不同意这种说法。他们认为,肖像权及其他无形资产依法属于运动员个人,体育总局如果单方面将其纳入国有资产,就超出了体育总局体育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也侵害了运动员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中国篮协要使用或转让姚明的部分肖像权,事先必须征得他的同意,否则就违反了《民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教授表示,我国民法中目前还没有运动形象权这样的概念,但在欧洲的一些国家中有。不过即便在国外,运动形象权也属于个人所有,可以转让。

  但运动员入选国家队便要自动转让其运动形象权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国际上也没有这样的惯例。王利明说:“体育总局的规定确实有问题,姚明上诉是有道理的。”

  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新认为,就我国运动员培养现状而言,一位运动员的成长,是各方面因素投入的结果,特别是像姚明这样的球星。因此,相关体育协会想使用运动员的肖像,是可以理解的。但不是下发一份内部文件就可以了,要尊重权利人的权利。最好的方法,就是协会事先与运动员签订部分转让肖像权的协议。姚明肖像权的纷争,实质是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

  以法治“体”

  专家认为,姚明肖像权纠纷对中国体育的法制建设不无好处。中国体育现行的行业规定和行业惯例中,有一些不合理、不合法、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侵害了运动员的自身利益。这一案件可能促使法律界和体育界把一些问题弄清楚,以保证相关组织、个人和赞助商的利益。

  魏纪中表示,中国体育正逐渐向职业化和产业化转型,民主和法制也在不断完善。在这一社会结构下,单纯依靠行政管理,越来越显得无能为力。中国单项体育协会现在应考虑依照国际惯例,实行个人会员制,这是以法治“体”的需要。

  这意味着,体育协会要成为运动员、俱乐部和其他参与组织的整体利益的代表。这样才有权利和义务对会员或组织进行依法管理,才有合法性。这要求协会必须履行如下制度:自愿参加的原则,完备的章程和规定,民主的选举和议事制度,透明的违章违规处罚制度,公开的处罚和申诉程序。

  实行会员制后,协会将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就是贯彻执行各项体育规定和政策;启下,就是代表会员的利益与主管部门沟通,作为利益主体影响政府有关政策的制定。

  魏纪中认为,协会体制的完善,有助于处理在体育中发生的异议和纠纷。像运动员肖像权纷争、黑哨、假球等,经常由于法制不完善而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处理。姚明肖像权之争,为中国体育的法制化提供了一个契机。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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