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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统一表述口径:不再分类区分金融许可证

2003年06月12日 09:04

  中新社北京六月十一日电(记者李鹏)中国银监会今天对其发布的一、二号主席令中出现的表述口径不同问题作出说明,称不再分类区分金融许可证,统一称为“金融许可证”。

  五月二十九日和六月二日,中国银监会以一、二号主席令的形式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及《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在一号主席令中,中国银监会在提及新设分支机构审批权限时,用了“营业许可证”的提法,但是在随后的二号主席令中,取而代之的是新的提法“金融许可证”,有媒体和读者对其中的表述口径问题提出质疑。

  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目前实行的许可证一直是按金融机构法人与非法人分支机构,分为“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两类;经监管当局审批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应按规定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对金融机构的内设职能部门(包括营业部等部门)不颁发许可证。

  这位负责人说,银监会二号主席令对金融许可证进行了规范,不再分类区分,统一称为“金融许可证”;但在此之前,事实上还存在“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与“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因此,对银行的分支机构颁发的许可证还应当采用原有的表述方式。

  该负责人还表示,银监会随时欢迎与各媒体进行沟通与交流,以保证公众获得完整、准确的信息。完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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