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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立法彰显民智 物业管理条例采纳民意近50%

2003年06月20日 11:36

  中新网6月20日电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8日签署第379号国务院令,公布《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否采纳了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与建议?条例是如何解决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诸多症结?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接受法制日报专访,回答了这些问题。

  曹康泰透露,条例吸收社会各界意见与建议近50%,充分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出发展为重、平衡利益、保护弱者的观念。

  曹康泰并指出,此次征求意见是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的一次尝试和探索,事实证明这样的方式是成功的、有益的。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今后还将对一些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法规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包括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同时,也要继续探索听取意见的形式和程序,逐步把这项工作具体化、制度化,使广大群众真正参与到政府立法过程中来,使政府立法真正建立在充分听取和反映民意的基础上。

  具体回答情况如下:

  问:作为政府立法增加透明度的一次有益尝试,国务院法制办在去年10月22日授权法制日报全文刊登《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次意见反馈的总体情况是怎样的?

  曹康泰:《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自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反响强烈,我们一共收到全国各地直接寄给我们的信件386封,同时还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的本地方的意见,共计近4000条。从来信的人员情况看,参与者范围很广,既有个人,如业主、律师、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等,也有单位,如房管所、协会、商会、物业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从来信的地域看,覆盖了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还有一些关心物业管理的海外人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做了大量的收集意见的工作。

  问:民众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哪几个方面?

  曹康泰: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调整范围;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的组织形式、表决程序及其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范围、所有权及用途;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在法律责任中,处理好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的关系等方面,并建议政府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和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

  问:这些意见和建议,有多少被国务院法制办采纳?

  曹康泰:我们对收到的每一份意见都仔细阅读,并进行了分类、整理。经过认真分析和研究,我们在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时,采纳、吸收了近50%的意见和建议。如进一步细化业主的权利、科学界定物业管理企业的安全责任、法律责任中体现优先保护业主共同利益等。

  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有些意见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本条例调整的范围,应当由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加以规定。如有业主提出要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进行明确、有人提出应当规定在职工工资中包含物业管理费用等。二,有些意见和建议是有一定道理,也是将来发展的方向,但是目前作出规定的时机还不成熟或者在理论上仍有争论,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三,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比较大,草案作出了原则规定,在《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出台之后,各地可根据条例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法规或者规章,进一步加以细化。

  问:条例主要在哪些方面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曹康泰:根据我们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条例在以下方面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一是,明确了条例的调整范围。

  二是,充实了业主的权利,细化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成、职责、工作程序的规定。

  三是,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的监督,增加了开发建设单位的责任。

  四是,对物业服务中,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作了更明确、更科学的规定。

  五是,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体现民事责任优先、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规定。

  条例体现发展为重、平衡利益、保护弱者的观念

  问:条例体现了怎样的立法精神?

  曹康泰: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充分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条例体现了发展为重、平衡利益、保护弱者的观念;通过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尊重公民行使其财产权利和实现自身利益的形式,来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妥善处理了政府和市场、政府管理和社会自律的关系;研究、确定制度时重在为解决问题提供一种机制,尽量通过确立一系列供人们自己判断是非、分清责任的规则来解决问题;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的组成、职责、运作等作了规定,规范了前期物业管理,明确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建立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问:条例主要从哪些方面对物业管理进行了规范?

  曹康泰:条例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物业管理进行了规范:

  ———规定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的成立、会议形式和表决方式、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并明确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要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协助当地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共同搞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会治安,维护好环境卫生和生活秩序。

  ———规定了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制度,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业主临时公约,购房合同中必须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做好物业的承接验收和相关资料的移交等工作。

  ———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明确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的安全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规定了物业使用与维护中的禁止性行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范围和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国务院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如何进一步做好听取社会意见的工作?

  曹康泰:这次征求意见是我们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的一次尝试和探索,事实证明这样的方式是成功的、有益的。在行政法规起草、审查过程中广泛地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是国务院始终坚持的一个原则。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今后我们还将对一些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法规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包括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同时,我们也要继续探索听取意见的形式和程序,逐步把这项工作具体化、制度化,使广大群众真正参与到政府立法过程中来,使政府立法真正建立在充分听取和反映民意的基础上。(记者李立)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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