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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规范”才能“促进”

2003年06月20日 15:36

  企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将要实施,我国民办教育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部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我国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要促进,同时也要规范,不规范就难以促进。当前民办教育中确实有不少迫切需要规范的具体问题,希望《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能解决这些问题。

  民办教育的发展激化了教育竞争,这是好事,有利于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但也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目前的竞争主要是争高水平教师、争生源,尤其是争生源。少数民办学校作不实的宣传和很难兑现的承诺。如不切实际地“保证”有很高的升学率和很好的就业机会;还有请名人担任“顾问”、“名誉校长”,而实际上纯粹是挂个名,等等。这些做法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应当予以规范。

  民办学校经费的管理是个大问题。由于民办学校不是国有资产,办学者有较大的自主权,有些办学者支配学校经费就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甚至任意挪用或贪污学生交的学费,已经有几起因此而学校破产、学生失学的事件发生。在有关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细则中,应当建立一套合理的民办教育经费审计制度,以保障师生的权益。挪用、贪污学生学费的也应追究法律责任。

  民办教育的办学体制也有要规范之处,主要是所谓“国有民办”的问题。“国有民办”学校的“民办”身份是不成立的。民办教育最主要的特征是校产和教师的非全民性。而“国有民办”学校的校产是全民所有的,有的甚至教师的工资也是由政府财政支付的,它们理应为全民提供教育服务。它们的“民办”性主要体现在收费上。“国有民办”学校的设立减少了公办教育的供给,加重了群众的负担,我认为应当取消。那些学校应当在公办和民办之间作选择。如选择民办,那就要彻底转制。校产要通过评估作有偿转让,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教职工的工资要由办学者支付,不能再由政府财政负担。

  规范上述办学行为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在规范时一定要着眼于促进发展,不能经过“规范”反而束缚了民办教育的发展,这也是要注意的。(原浙江省宁波市教委教研室主任 应畏之)


 
编辑:申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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