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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全国首个公证赔偿规定 公证过错可索赔

2003年06月23日 06:43

  中新网6月23日电 为保证公证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司法局日前推出《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将于6月26日起施行。据《人民日报·华东新闻》报道,这是全国首个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

  《规定》根据《上海市公证条例》及司法部有关规定制订,对公证机构改制后办理的公证事项中因过错致使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方式、途径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公开对社会承诺实行公证过错赔偿。有关专家认为,此规定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证质量,对建立公证信用体系,提高公证机构信誉和公证的公信力有着积极意义。

  据介绍,为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公证行业建立了全国性的公证赔偿基金。公证机构每年将从上一年的业务总收入中提取3%作为风险基金。其中,1?2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1?2作为公证赔偿后备金,以此确保当事人受损利益得到赔偿。(包蹇 施妍萍)

  链接:如何获得公证赔偿

  ●赔偿范围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第六条,具体规定了公证赔偿的范围:

  一、因出具错误公证文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出具存在下列瑕疵影响公证文书效力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公证文书证词中文字或数字出现差错;2.公证文书证词中缺少必备要素或用语不当;3.公证文书制作不符合规定。

  三、因下列违反公证程序的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公证人员违反回避规定办理公证事项;2.公证人员违反管辖规定办理公证事项;3.公证人员违反审查规定办理公证事项;4.公证人员违反期限规定办理公证事项;5.公证人员违反其他公证程序办理公证事项。

  四、因其他违反公证法规、规章的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申请公证赔偿的程序

  申请公证赔偿,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办理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并提供损失凭证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赔偿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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