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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不能继承 法院判决为北京一公司“正名”

2003年06月23日 10:44

  中新网6月23日电 姓名权能不能继承?不能。正因如此,制笔名家李福寿的子女状告北京李福寿公司侵犯了李福寿姓名权一案,日前在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败诉。

  终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得让与或抛弃,也不能继承。李星三(别名李福寿)已经去世,其人身已不复存在,其所享有的姓名权也就随之终结。李福寿的子女无权取得其父的姓名权。

  据北京日报报道,法院同时认为,北京制笔厂更名为北京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依法取得了企业名称,李福寿的子女以此诉称北京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了其父的姓名权不能成立。(通讯员胡沛)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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