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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首例依据新司法解释要求双赔的商品房案开审

2003年06月25日 10:49


庭审结束后,李小姐向记者诉说为房产证奔波8年之苦。刘可

  中新网6月25日电 购房8年才入住,却始终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而且房屋面积还缩水高达7.69%。为此,买主李小姐愤而向开发商“双倍索赔”包括已付购房款在内的近136万元。

  据《信息时报》报道,昨天,本案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近期出台《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后,广东省首起依据该司法解释要求“双赔”的官司。

  房子建筑面积“缩水”

  据了解,这套引起争议的商品房,是由广州市某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和广东省某房产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合作经营销售的房地产项目。1995年12月4日,这两家公司以侨汇购房入户为条件,由实业公司出面与买主李小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注明李小姐向其购买一套总建筑面积为80.87平方米的房子,实际价款为港币47万元,当时折合人民币49.77万元。出于实业公司的要求,合同上只写明房款为人民币36.39万元。李小姐称,该合同当时还经过了广州市公证处的公证。

  但是,李小姐在房屋竣工后,总觉得房子的面积“缩了水”。为此,她请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进行测量,测量结果为该房建筑面积仅为74.65平方米,比合同约定少了6.22平方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达7.69%!

  等了8年拿不到房产证

  随后,房产公司于1996年为李小姐的两个亲属办理了侨汇入户手续。直到今年3月,等了8年还没办到房产证的李小姐终于住进了新房,并花4万余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

  后来李小姐才知道,房产商根本没有拿到这栋房子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因此无法办理房产证。办不到房产证、房屋面积又缩水,8年间为此跑断腿的李小姐遂把实业公司和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其双倍支付她已付购房款近100万元,加上利息和装修损失费共计135.98万元。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庭审直击

  焦点一 业主花50万买了二手楼

  这套由实业公司“买来再转卖”给李小姐的房子究竟是不是二手房,适不适用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成为昨日庭审的焦点之一。

  李小姐称,她在购买这套房子前,这套房从未办理产权登记,也未交付使用;她与实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更看不出房子曾经出售过,加上被告还向她收取了入住手续费和房屋质量保证金,所以她认为她买的绝非二手楼。

  而实业公司则反驳称,他们并非开发商。1992年,他们从某建设公司处购买了这套房子,又转卖给李小姐。1995年底李小姐买方时该楼盘早已竣工,她应该清楚地知道这是二手楼,她花高价买此房的目的是想让两名亲戚入户广州。房产公司也称,李小姐买的二手楼不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焦点二8年前买楼是否适用新法?

  由于李小姐是在1995年底与实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的,所以她坚称此合同适用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就是说,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肯定约束她与被告的房产交易。而实业公司作为售房方,理应按照房地产法律法规操作,却故意隐瞒其不具备预售证的事实,致使她错误地作出购房决定。所以,她认为两被告已经构成欺诈,该购房合同应无效,本案也应适用新司法解释的“双赔”规定。

  实业公司反驳称,他们是在1992年从建设公司买来的房子,那时根本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所以他们没有预售证并不违法。据此,实业公司认为,李小姐与之订立的购房合同是成立的,即便房子没有房产证,也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产公司则表示,该公司只负责为李小姐办入户手续、代收房款,跟“欺诈”根本挨不着边,他们与李小姐没有合同关系。(记者李朝涛黄珊)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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