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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下月出台新办法 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003年06月26日 07:10

  中新社上海六月二十五日电(陈忠仪 李惟)上海市高级法院制定的《上海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意见》将于下月一日起在此间各级法院试行。按照相关规定,申城对非监禁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案犯实施社区矫正的做法将在法制化的前提下更趋加强。

  参与社区矫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和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非监禁刑案件中,坚持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适当运用刑罚,并配合社区矫正组织从事教育转化工作,以达到预防犯罪和减少重新犯罪,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目的活动。《意见》规定了各级法院将配合社区组织对非监禁刑、假释、监外执行等上述三类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的分工、工作程序等。

  上海市高级法院要求,全市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强同公安、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联系。加强同社区矫正组织的联系和配合,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地开展。

  上海高级法院有关人士称,实行社区矫正,对符合条件的罪犯适用非监禁刑,是中国一贯的刑事政策、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刑罚个别化、刑罚经济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适应世界行刑方式的发展趋势。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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