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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部首次出台科普事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3年06月27日 07:39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六日电(记者 孙自法)中国科学技术部二十六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个专门针对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已于本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科技部发言人石定环介绍说,该项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二00五年底以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二是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与地震台站以及高校与科研机构中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县及县以上政府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其门票收入均免征营业税。

  三是二00五年底以前,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和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前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是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众开放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十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石定环透露,与这些优惠政策相配套的认定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之中,力争尽早推出。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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