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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修改入境政策 放宽申请受养人赴港条件

2003年07月01日 09:48

  中新网7月1日电 香港政府于今天修改受养人来港的入境政策,新政策虽然将受养父母的年龄规定将由五十岁或以上提高至六十岁,但同时亦放宽来港工作或求学人士,可以申请配偶及十八岁或以下的受养人来港。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香港保安局发言人昨日表示,经修订的受养人政策,将会切合香港的实际需要,并有助吸引具备合适才能和技能的人士来港,同时亦能减低该政策所涉及的入境和保安风险。

  他称,由即日开始生效的新政策包括了七项修订。未婚受养子女申请来港居留的年龄上限由未满二十一岁调低至未满十八岁。而受养父母的年龄规定亦由五十岁或以上提高至六十岁或以上。

  另外,来港工作或在本地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学士学位或研究院课程的人士,或以资本投资者身份来港的人士,其配偶和未婚受养子女可以藉受养人的身份申请来港居留,但父母则不符合资格。至于禁止内地居民以受养人身份来港的政策则维持不变。

  去年入境处共获一万六千多个申请受养人来港的申请,获批的申请约为一万三千三百多个。而受养人的出发地主要是日本﹑美国﹑英国﹑印度﹑菲律宾﹑澳洲﹑韩国﹑加拿大﹑尼泊尔及泰国等国家,当中以日本的申请最多,达到五千三百宗申请。


 
编辑:林华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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