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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四市将试行办理常住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

2003年07月02日 00:26

  中新社北京七月一日电 (记者朱大强)记者今天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今天宣布,从今年七月二十八日开始,广东省中山、东莞、江门、佛山四城市开始试行办理常住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实行按需申请,申请次数不受限制。

  该负责人说,此项措施为内地居民个人前往港澳地区旅游、观光、购物、访友提供便利,同时也将带动港澳地区旅游业的发展,更加密切内地与港澳地区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交流。

  这四个试点城市常住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申请人仅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即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访问签注,签注有效期为三个月,分一次和两次往返有效,每次在港澳地区停留时间不超过七天。申请人领取通行证件后,可自行往来港澳地区。

  据悉,内地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将逐步在广东省全省推广。

  据了解,目前,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须参加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凭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旅游签注,且需随同旅游团进出港澳地区。允许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后,既简化了申请办证手续,同时也方便居民个人选择参加旅游团或自行赴港澳地区旅游。


 
编辑:吕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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