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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等四市开通试办个人赴港澳游业务

2003年07月03日 08:34

  中新社广州七月二日电 (唐贵江肖定东黄宇珊)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罗娟今天上午在此间宣布,从七月二十八日起,广东省的中山、东莞、江门、佛山四个城市将试办常住居民赴港澳旅游;试点成功后,该项业务将在明年七月一日前在全省推广。

  罗娟副厅长表示,上述部署是根据近期签定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进行的,如果在中山等四市试点成功,将不排除短期内即可在广东其他城市推广,而不一定界定在明年七月一日。

  该办法试行后,上述四个试点城市常住户口居民,均可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访问签注,签注有效期为三个月,分一次和两次往返有效,每次在港澳地区停留时间不超过七天。

  申请人领取通行证件后,可自行往来港澳地区。只要不是法律规定不准出境人员,都将得到批准,警方允诺在申请提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发到申请人手中。签注用完后,可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手续费为一百元人民币,一次签注手续费为二十元,两次签注为四十元。

  据介绍,以往赴港澳地区旅游必须参加旅游团,在开通个人赴港澳游业务后,参团赴港澳游者仍可照往常办理,不受影响。

  对于个人赴港澳旅游期间,在港澳地区从事非法活动或逾期不归的,此间警方表示,将对其处以一年至五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境的处罚。


 
编辑: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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