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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解读新《救助管理办法》:不走样最为关键

2003年07月03日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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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助管理办法》是一项全新的社会救助机制,“城市有社会福利保障,农村有贫困补助办法,《救助管理办法》是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的救助填补了一个空白。”

  文/李耀军

  张世峰多年分管民政部收容遣送工作,直接参与了《救助管理办法》的起草与修改,并任民政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起草小组成员。

  6月24日,民政部召开发布会,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张世峰对6月22日正式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口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称《救助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据张世峰介绍,与旧的收容遣送办法相比,《救助管理办法》有四个特点:首先是自愿,包括求助自愿和离开自愿,流浪乞讨人员自愿提出申请,救助站通过了解情况属实,就应接受申请,不能强制救助,如果被救助人员自愿离开,工作人员不得阻拦。其次是平等,不再对某部分人有歧视性规定。再次是无偿,《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第四是开放式管理,来去自愿,出入自由,也就没有必要封闭管理。

  不走样最关键

  民间与专家学者对《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表示欢迎,但对新办法也有疑虑,主要集中在《救助管理办法》能否得到完全的贯彻执行,担心一部好经被歪嘴和尚念坏。

  这对《救助管理办法》的主要执行部门——民政部是个考验。

  6月19日,民政部要求各地实现新旧办法的顺利过渡,并提出四点要求,一、要求各地收容遣送站立即停止按照旧办法收容;二、对已经收容的进行严格甄别,按照《救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三、对多年滞留在站里的呆傻重病人员继续提供治疗;四、拆除各种隔离设施,按要求进行重新装修。

  与此同时,还将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救助管理办法》说,如果救助站拒绝提供救助,有关人员可以向民政部门举报,如果民政部门不接受举报,就属于行政不作为,将会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经费乃重中之重

  张世峰表示《救助管理办法》出台以后,民政部感受到了压力,而且面临着迫在眉睫的新问题,8月1日《救助管理办法》即将正式实施,需要全国的救助站很快进入全新工作状态,“但最关键的是救助经费问题。”张世峰对记者坦承,“有人说收费是万恶之源,我的看法是经费没能得到有效保障才是万恶之源!”“收容遣送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多数与收费有关,在财政不到位,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收容遣送站有一个从合理收费到乱收费,再到乱收容甚至强制劳动的过程。所以,在新办法的实施中,财政的保障将最为关键。”

  《救助管理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中西部一些城市的政府财政非常困难,有的连教育经费都无法保证,他们如何保障经费到位?张世峰表示这正是他最担心的。如果地方政府确实存在财政困难的情况,规定可能就无法得到完全执行,这样会出现两种后果,一种是有多少钱办多少事,无法体现出积极救助的精神,另一种是救助站在工作压力下又回到收费的老路上来。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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