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社
中新网分类新闻查询>>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大观>>国内新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文化部公示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管理将出新办法

2003年07月10日 15:52

  中新网7月10日电 昨天(9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发出《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严格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申办程序,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场所经营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以下简称经营场所)是指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核公示,是指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向社会公开发布,根据社会公众的反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受理开办经营场所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立即将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公示。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的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示所依据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见附件)。

  (二)公示对象的名称、营业场所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公示对象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自然情况;

  (四)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监督电话、通信地址、公示时限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发布公示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公示张贴在其办公场所及拟设立的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也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文化行政部门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文化行政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

  文化行政部门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应当保密。对匿名以及超出公示范围的举报或意见,文化行政部门可以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的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

  调查核实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调查核实情况应当形成文字报告,其中应当包括调查核实的内容、方式及结果。参与调查核实的人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负责。调查报告应当在10日内完成。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公示中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公示中所反映情况属于经过改正可以消除影响或公示对象主观上愿意消除影响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责成公示对象尽快提出和落实修改方案;影响确已消除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

  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核查清楚的,暂缓审核。但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对经调查核实,公示对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和不良影响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作出审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已开办经营场所变更营业场所地址、经营范围、娱乐项目或更换法定代表人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月日起施行。

  附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九条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请于2003年7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电话:010-65551882

  传真:010-65551885

  邮箱:ylyc@ccnt.gov.cn


 
编辑:宋方灿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