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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决定在全国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

2003年07月12日 13:13

  中新社北京七月十一日电 (记者朱大强)旨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提高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司法部和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农村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

  此间人士指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村是基础,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是主体。广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对于调动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对于发挥典型单位的示范、辐射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对于规范村级事务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两个部门规定了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的九条基本标准,其中包括:村民自治组织健全,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能有效发挥作用;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都能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民主决策切实落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都能由村民讨论决定,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一事一议”制度能较好地发挥作用。

  据悉,“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部署试点,探索工作方法,积累工作经验,为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打下基础。第二阶段是分步实施,力争在“四五”(二00一年至二00五年)普法结束时,全国有百分之三十的村跨入“民主法治示范村”行列。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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