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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事厅:公务员“带薪辞职”纯属误解

2003年07月15日 09:14

  中新网7月15日电 近日,湖南省人事厅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八条措施。其中第三条明文规定: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多种形式从事民营经营。

  湖南经济报今天报道称,《实施意见》出台后,省内多家媒体对其进行了报道和解读,但省内几乎所有媒体的报道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偏差,有的甚至严重失实,引起了一些误解。为此,本报记者特地走访了省人事厅有关负责人澄清事实。

  “领辞职金”不等于“带薪辞职”。《实施意见》特别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从事民营经济的,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本人五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而并不像我们有些媒体报道的那样:公务员可辞职带薪到民企上班。这显然严重失实。

  重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有前提。辞职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公开招考、公开招聘等正规渠道,才能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或者聘用。同时原来的辞职金全额退还。而并不是只要全额退还辞职金,“就可回原单位上班”。

  机关和事业单位政策有差别。《实施意见》明文规定:机关工作人员提前离岗、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的,按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的,一次性停薪留职时间不得超过5年,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龄连续计算: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可辞职办理。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于民营经济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参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所评资格不与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这位负责人还告诉记者,政府出台此项政策,并不担心公务员人才流失。要真正是人才,下到经济第一战线去发展,才能更加体现他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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