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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有偿方式移转不动产印花税率将统一为3%

2003年07月18日 11:01

  中新网7月18日电 根据有关法例,澳门财政局将于八月一日起,把以有偿方式移转的澳门不动产,包括位于凼仔及路环者,皆统一以3%的税率结算。

  据澳门日报报道,按照刋登于二○○一年七月二日第廿七期第一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修改印花税规章及印花税缴税总表的第八/二○○一号法律第三条(过渡性规定)第四款规定:“对以有偿方式移转位于海岛市(凼仔及路环)的不动产,所适用的税率为2%,自本法律生效日起算,为期两年;但如已过房地产豁免期,则不适用上述税率,而适用《印花税缴税总表》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税率。”

  相关法律刊登至今已经差不多两年了,其中所述“两年”期限,将于今年七月卅一日终止。也就是说,对以有偿方式移转位于凼仔及路环的不动产,且相关不动产仍未超过房地产豁免期者,直至今年七月卅一日为止,财政局仍以2%的税率结算;但从今年八月一日起,所有以有偿方式移转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不动产,统一以3%的税率结算。

 
编辑:林华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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