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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解读:“救助期限”一般不超10天

2003年07月21日 22:14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10天

  民政部21日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细则中同时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亲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受助人员自愿离开救助站不得限制

  民政部21日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同时,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但这个实施细则中还有一条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实施细则中还对一种不愿离开救助站的情况予以限定: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何人属救助对象?细则有明确规定

  民政部21日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概念作出了明确界定。

  根据细则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细则说,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以上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细则同时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随身物品的情况。

  细则还规定,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受助人员及救助站工作人员均应遵纪守法

  民政部21日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受助人员和救助站工作人员双方均应遵纪守法。

  实施细则中对双方的行为都有着较为详尽的规定。针对受助人员的有: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如受助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针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规定如下: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同时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这个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新华网)

 
编辑:吕振亚

相关报道:《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2003-07-21 19: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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