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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人士称国有股流通问题尚未提上日程表

2003年07月22日 09:43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已形成初稿。井韦 摄

  中新网7月22日电 据《证券日报》报道,国资委权威人士昨日接受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国有股流通问题事关重大,操作复杂,国家有关部门尚未提上日程表。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上市公司国有股流通暂行办法》将于8月份正式颁布,上市公司国有股及国有法人股将采用“三三三一”减持法逐步实现国有股上市流通。所谓“三三三一减持法”具体为:上市公司国有股30%按净资产值配售给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人,30%划拨社保基金择机上市流通,30%在二级市场上由国资委作为卖出方直接上市流通,剩下10%暂不上市流通。此消息一出,各方反响强烈,更有部分市场人士将上周五和昨日的股市下跌归因于此。

  这位人士指出,所谓《上市公司国有股流通暂行办法》根本不在国资委的立法计划之中。李荣融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及今年国资委立法计划时说:“计划抓紧研究起草与《条例》相配套的《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并无所谓《上市公司国有股流通暂行办法》的说法。

  该权威人士透露,上述法规尽管已经列入国务院和国资委2003年立法计划,但由于需要综合多个部门的意见反复修改和多方讨论,不会也不可能在今年和盘推出。为了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这一系列法规将在今后5年内陆续出台。

  也有多家媒体消息称,《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办法》已经形成征求意见稿,即将向相关部委征求意见,并将在8月份正式颁布。但记者向国资委有关人士的求证的结果是并无此事。该人士指出,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的是《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但由于牵涉面极广,修改意见的多寡轻重难以确定,在各部委返回意见前,该办法的出台背景、法律原则、适用范围等暂时还不便透露;在综合了各部委意见进行修改后,才是上报国务院等待批准,还不便轻言8月份就一定能出台。

  从国资委成立后的工作日程可以看出,国资委近期的工作还是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首先是对属下企业进行摸底,下一步工作则是协调各地国资委挂牌事宜。在7月10日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之后,国资委的领导人即兵分多路奔赴外地各中央企业。消息人士称,此番行动是7月10日会议前对在京中央企业调研工作的延续,主要是通过座谈、汇报、考察等形式进行摸底调研,为开展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据悉,国资委所属各局包括同《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的制定工作直接相关的产权交易局、政策法规局领导人也均在外出调研队伍之列,各部委对《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的反馈意见即使及时到位,如何修改也还要等国资委及所属各局领导人回京后才能定夺。

  《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尚且如此,遑论以《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为基础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办法》。所谓《上市公司国有股流通暂行办法》更是捕风捉影,以讹传讹。

  这位人士对记者指出,所谓“三三对等减持法”只是毫无根据的猜测,不足为凭。实际上,李荣融最近在多个场合都曾谈到,国有股的减持和转让必须做,但现在存在很多不规范现象,减持工作不能着急。

  该人士表示,《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办法》制定前要会同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等各部门进行协商,还未有时间表。如果一定要探求其内容,可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的内容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家分析,从近期国资委工作重点、《暂行条例》第23条的内容和《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办法》名称来看,《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办法》可能只是在《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出台后,进一步对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审批程序进行立规,以规范目前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行为,并不涉及向二级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记者聂志玺)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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