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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协:顾客免费寄物丢失 商场照样要赔偿

2003年07月31日 19:30

  中新四川网7月31日电 昨日,成都市消协经过法律顾问分析,就消费者免费寄存在商场(超市)的财物丢失现象明确提出调解意见,商场(超市)与消费者建立了消费服务关系,就应该赔偿消费者所丢失财物。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黄先生于本月中旬在市中心某超市购物时,根据该超市的店规将皮包存进店里寄包处的密码箱,当购物完毕后,黄先生拿着密码单开锁时却怎么也打不开,只好请服务员帮助,当服务员打开密码箱才发现皮包已经丢失。黄先生当即就向超市经理反映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对于他提出的赔偿要求,超市却认为他们提供的是免费寄存,超市没有任何责任。黄先生当即要求查看录像被超市拒绝。

  7月22日,他再次来到超市要求调看存包箱电脑记录,超市方却回复说系统出了故障而给予拒绝。为此,消费者只有来到市消协投诉,要求商场给予财产、精神损失赔偿。

  成都市消协法律顾问就此作出法律分析,认为消费者在购物消费过程中,与商场建立了消费服务关系,消费者应依法享有《消法》第七条赋予“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消费者根据店规将皮包存进寄包箱并领取了开启寄存箱的密码单,店方工作人员负责看管,此时商场应根据《消法》、《合同法》的规定,对消费者财产和人身尽到因消费服务关系的建立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和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保证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财产的安全。

  法律顾问指出,商场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和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附随义务,其行为有过错,根据《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场应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此,成都市消协界定了赔偿范围,包括消费者的直接财产损失、交通费和一定的误工费,但消费者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财产损失。由于商场没有侵犯消费者名誉、人身损害等,因此,对消费者提出的精神赔偿,商场不应该赔偿。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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