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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首先撑起中国首部湿地“法律保护伞”

2003年08月02日 11:15

  中新社沈阳八月一日电(董蓓)从今天开始,广袤的黑龙江湿地撑起了一顶硕大的“法律保护伞”——中国第一部湿地保护法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今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该条例分为总则、湿地管理、湿地利用、湿地自然保护区、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确定了湿地的概念,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确定了成立湿地认定委员会负责确认湿地并予以公告形式。条例对破坏湿地比较严重的开垦、放牧、烧荒、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拣拾鸟卵以及向湿地排污等活动均设定了禁止条款。黑龙江省是中国的湿地大省,湿地面积六百万公顷,占全国湿地的六分之一,主要分布在三江平原,松嫩平原,大小兴安岭等地区。这些湿地在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以湿地为栖息环境的野生动物,许多种类都是中国和世界保护的珍奇濒危物种。长期以来由于多次开发建设和缺乏环保意识等原因,湿地破坏较为严重。依法保护湿地,拯救和恢复湿地资源已成为一项紧迫任务。

  自一九九二年中国加入“国际湿地公约”后,黑龙江省全面加强了湿地保护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开垦湿地的行为,并加快了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通过多年的抢救性保护,全省已经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六十二处,其中国家级保护区八处,省级保护区十八处,保护区面积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二,珍贵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也相应地得到保护。

  这一地方性湿地保护法规由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据悉,两年之后,黑龙江全省九成以上的湿地有望划入自然保护区或保护地得到有效的保护。

 
编辑:林华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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