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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壶西塌桥案一拖三年 建设局被判赔10多万

2003年08月07日 13:25

  中新网8月7日电 备受关注的柳州壶西大桥人行道坍塌事故索赔案,经柳州市中级法院历时3年多的审理,于8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

  据南国今报报道,法院判决:由柳州市建设局赔偿给原告姚素玲、姚秀玲、欧秀英、姚慢玲葬丧费、死亡补偿费、误工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另柳州市建设局垫付及以借支方式支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已进行折抵),驳回上述4原告要求被告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被告广西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第三人柳州市自来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柳州市建设局赔偿给欧秀英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共计3.7万余元(另柳州市建设局已垫付及以借支方式支付的费用共计9.7万余元已进行折抵),驳回欧要求被告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被告广西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第三人柳州市自来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诉讼请求。

  1998年1月24日上午,唐玉珍和16岁的孙女姚慧思途经壶西大桥时,因大桥人行道连同护栏突然整体坍塌而坠入江中。唐、姚祖孙俩和另外5人坠入江中,唐和另外两人当场死亡,另有3人受伤,两艘运砂船被砸沉。姚直到2月17日才在距事故现场几公里的下游河段被发现。这场事故对死者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痛失两位亲人的姚少荣(唐玉珍之子、姚慧思之父)因尿毒症病情加剧于1999年10月死亡,姚母亲欧秀英于1999年6月因精神分裂住进医院。

  1998年11月,死者唐玉珍之女姚秀玲作为姚家人的全权代表将柳州市建设局等4个单位告上法庭,索赔120万元。柳州市中级法院同年12月15日正式立案受理此案,并于2000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有关部门正在调查事故原因,柳州市中级法院因此裁定中止审理。1999年11月,自治区政府对柳州市壶西大桥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作出批复,法院恢复审理。庭审后,因有关涉案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持异议,向国务院申诉,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重新调查,中院再次裁定中止审理。直至现在,事故的责任人仍未最终确定。

  法院认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柳州市壶西大桥人行道坍塌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虽组织多次调查却至今没有最后定论,事故的责任人也没有最终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壶西大桥管理人的柳州市建设局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依法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另外,原告诉请要求的死亡补偿费过高,既请求赔偿死亡补偿费又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之后,原告全权代表姚秀玲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时间超长,而判决赔偿金额又过低,她与家人准备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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