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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官员称新婚姻登记条例更加保障婚姻自由

2003年08月20日 06:50

  中新网8月20日电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已于2003年8月18日由国务院正式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19日下午2时,民政部就新《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回答记者提问。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称,新《条例》将更加保障个人婚姻自由。

  张明亮说,原有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1994年发布实施的,其中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尤其是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要求作为配套的行政法规相应地作出变革,使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更具有可操作性。

  此次出台的新《婚姻登记条例》主要有5项改变:一、取消婚姻登记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二、对婚前医学体检未作强制性规定;三、适当集中了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四、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五、将有关婚姻登记的现行规定进行合并。“这些改革都体现出政府弱化对结婚、离婚这类民事事件的行政管理色彩,强化服务意识的职能转变。”张明亮说。

  从单位证明改为个人声明

  根据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只需出示以下两个形式要件,即身份证(或护照)和签字声明,表明本人自愿申请结婚、无配偶,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张司长说,结婚和离婚完全是婚姻当事人个人的事,两个人从相爱到结婚,是感情成熟的结果,是不需要别人来证明的。旧条例规定,结婚应提交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应提交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这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建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人口流动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如有些人借此收取贿赂,为低龄结婚者开取证明,有些单位为内部分房等考虑,违反《婚姻法》,擅自提高结婚年龄,这些都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利益。有许多人因此放弃登记,致使国家的婚姻管理秩序出现混乱。为此,新《条例》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这一规定,鼓励那些因为开证明遇到问题的婚姻当事人主动登记,健全婚姻管理。

  就人们对于出证取消后是否会引发“重婚”的问题,张司长解释说,结婚登记时完全以个人声明为基础,这是信用制度在婚姻管理上的体现,表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法律保障婚姻自由,但必须建立在个人诚信的基础上,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以及《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已对婚姻状况由当事人本人负责形成了制度上的保障。另外,民政部拟建立一套婚姻状况信息系统,预计将在3年内在全国实现联网查询,婚姻登记工作的网络化建设也将为改革提供技术上的支撑。

  从强制婚检改为自愿体检

  张明亮说,在新《条例》中,婚检不作为强制规定,如果结婚当事人从双方健康的角度考虑,可以自愿到医院体检。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新《条例》没有要求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提交医学检查证明,只需作一个签字声明。但张同时强调,新《条例》并没有完全取消婚检,随着医学的发展,如果国家公布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种类,民政部门应当与卫生部门合作,对婚检的项目、收费进行严格规定,以保障正常的婚姻秩序。

  对于一些人认为不强制婚检可能会影响优生优育的担心,张明亮认为,这不应当是由《结婚登记条例》来管的,因为结婚与生育是两回事,有些人结婚可能并不生育,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原则下,不能因为优生优育的原因不让他们结婚。而结婚的人如果要生育,应去相应的医院进行孕检,采取适当的方式保证优生优育。同时,民政部门也会进行优生优育的广泛宣传,让人们提高自觉意识,在结婚时慎重考虑。

  办理离婚从一个月改成一天

  新《条例》将原来离婚登记在一个月内办理改为当场拿到离婚证,这充分体现出行政工作效率的提高。对于是否会因此助长轻率离婚的疑虑,张明亮认为,应当改变观念,不应局限于认为离婚是不好的事。如果两个人感情确实破裂,摆脱婚姻的桎梏,寻找新的幸福,这是一件好事。两个人来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协议离婚,表明双方已经考虑清楚,很理智了,不会是一个轻率的决定。况且,即使当时确实做了轻率的决定,再去复婚也是很简单的事,所以它的负面影响应该会比较小。

  张明亮说,此次《条例》体现出尊重个人自由、提高行政效率两大特点。新《条例》对婚姻登记机关作出规范化管理,适当集中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并对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制定了相应的罚则,从体制上解决农村婚姻登记机关长期存在的搭车收费、违法登记的问题。新《条例》还将原来根据不同的婚姻登记主体制定的不同规定、办法进行合并,使《婚姻管理条例》成为在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统一适应的法规。(记者王俊秀)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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