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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可上市 将影响京城房市

2003年09月03日 09:13

  中新网9月3日电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昨天出台并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青年报称其为北京已购公房上市政策的又一“突破”。

  报道称,这意味着80万套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有了上市交易的通行证,它将使北京市场上可交易二手房的可能数量增长一倍,并最终对二手房价格及市场格局产生直接影响。

  据介绍,北京市已购公房总量近160万套,在京中央单位和北京地方约各占一半。2000年上半年,北京市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出台,80余万套北京市产权的已购公房上市出售,而另80余万套中央单位产权的已购公房仍不能上市出售。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北京市80余万套可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中,已有30万套上市交易。

  根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房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也视为已购公房。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单位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并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

  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并提供以下6方面的材料:房屋所有权书;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余美英)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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