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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法规允许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

2003年09月10日 17:49

  中新社北京九月十日电(记者刘长忠)记者今天从国家认监委获悉,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允许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和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

  条例规定,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应当符合设立认证机构的一般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九月三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三百九十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于今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该条例确立了七项基本制度: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

  ——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

  ——对实验室、检查机构能力的认定制度。

  ——实行自愿性认证和一定范围内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制度。

  ——允许外资进入并加强监督管理的制度。

  ——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条例明确,国家只建立一套认可体系,国家认监委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现有的认可机构进行调整,建立集中统一的认可机构;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刘兆彬表示,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已经承诺,要使中国的认证认可工作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这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中国认证认可工作法制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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