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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刘涌案改判之争的两种正义

2003年09月11日 09:12


震惊全国的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八月十五日终审,首犯刘涌被改判死缓。图为正在北京中国国家博物馆举行的全国严打斗争展览上,有关刘涌案的介绍受到关注。中新社记者:张炜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并注明摘自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周刊》。联系电话:88387124)

  我们同时需要两种正义。程序正义保障的是个人的权利,实质正义建构的是扬善除恶的公共秩序。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是两种正义分别追求的目标所在

  围绕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刘涌死刑案,全国媒体和舆论发生了激烈的争论,观点截然相反:来自民间的声音无法理解这样一个十恶不赦的黑社会首领为什么能得到缓刑,强烈要求遵循民意,落实正义;而来自律师和部分法律专家的意见则认为,本案的证据受到过“污染”,颇多漏洞,在侦查过程中有法律严禁的逼供行为,缓刑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

  两种立场,孰是孰非?在目前案件细节不太透明的情况下,直接评论案件本身可能是困难的,但这一案件所产生的公共反应,却值得深究。

  从学理的角度而言,这两种声音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正义理念: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一种目的论的正义原则,只要人们的行动体现了他们内心所认定的正义价值和原则,那么这个行动就是正义的。民间不满改判的声音,背后所依据的就是这样的实质正义理念。而程序正义强调凡是正义的行为必须超越人的意志,符合人们事先约定的道德或法律规范,只有符合规范的行为才可能是正义的行为。律师和法律专家的意见所遵循的,是这样的程序正义理念。于是,问题就变成: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哪一种理念更为“正义”?

  要说清楚这一问题,不妨提一下几年前在美国发生的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当年,警方查获的辛普森杀妻证据之多,似乎令他罪责难逃。但法庭辩论的结果,却发现众多证据像刘涌案一样受到了“污染”:不仅证据之间逻辑上不严密,而且办案人在侦查过程中违法。最后的结果众所周知:大陪审团宣布杀妻罪名不成立。消息公布以后,美国的媒体对公众作民意调查,第一个问题是:你是否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大部分美国人回答:yes。第二个问题是:你是否认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大部分美国人的回答依然是:yes。

  明明相信一个人有罪,却被法庭无罪释放,还认为这样的审判是公正的?后来,当我将这个故事在课堂上告诉我的学生时,他们听得一头雾水:美国人怎么回事?他们的脑子都进水了吗?其实,美国人的脑子没有进水,只是比我们稍稍复杂了一些。在回答第一个问题的时候,美国人凭自己的生活经验和道德自觉,相信是辛普森杀了人,这是实质正义理念在起作用;不过,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辛普森究竟是不是一个罪犯,不能由自己的意愿说了算,要根据法律依据合法的证据说了算,既然证据受到了“污染”不够充分,那么他就不该被判为有罪,这样的审判结果当然是公正的。于是,美国人在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时候,转而应用了程序正义理念。

  为什么正义还需要有两套理念?仅仅具有其中一套理念行不行呢?让我们重新回到中国来讨论这个问题。特殊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使得中国人的正义观念更多地偏向实质正义。我记得“文革”的时候,上面经常发下来一些未决的案情,让革命群众坐在一起讨论。大伙儿听到罪大恶极的杀人、强奸、反革命案,愤怒地一起怒吼:死刑死刑,立即执行!无数的冤魂就在群众的吼叫中产生了。实质正义凭借的是人们的善良意志,但善良意志假如没有法律的规约,同样会好心办坏事,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中,实质正义特别容易被专制者操控,成为草菅人命的工具。

  这种事实提醒我们,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即使代表广大民众的实质正义,也要通过正当的程序体现出来,否则就有可能走向反面,成为(程序的)非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次刘涌案的改判,是一次法治的进步和程序正义的胜利。

  既然程序正义那么重要,那么实质正义是否就是多余的呢?应该说,在这二者之间,不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不存在一个比另一个更高的价值等级秩序。我们已经知道,失去程序正义制约的实质正义,可能产生可怕的后果;同样,缺乏实质正义追求的程序正义,也无法实质性地保障社会的正义秩序。程序正义可以避免冤案的发生,但无法保证邪恶必定受到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刘涌案的改判舆论的失望和民情的愤怒,不是没有理由的。

  或许,我们应该这样说;实质正义的追求者们,请你们尊重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维护者们,请你们不要忘了实质正义!(文/许纪霖 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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