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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钢铁集团原总经理李昆木贪污受贿终审判20年

2003年09月12日 22:52

  中新网9月12日电 据检察日报报道,继兰州钢铁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张秉昌因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甘肃省检察院又根据群众举报,一举挖出了张的前任李昆木(正厅级)的职务犯罪问题。

  9月10日,甘肃省高级法院当庭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昆木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李昆木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同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李昆木在1988年至1995年间担任兰州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1988年8月,甘肃兰东房地产公司经理斯某,通过李昆木从兰钢借款300万元,后陆续还清。1995年5月,李昆木以自己有事要用钱为由,找到斯某,让其帮忙。同年6月9日,斯某为李昆木开了一张32万元的转账支票,李将此款据为己有后交给其情妇包某用于经营活动。1992年底,李昆木找到北京某研究院,谎称兰钢搞技术攻关急需资金,研究院从冶金部下拨的科研经费中拨款30万元,下拨给兰钢公司,李昆木将此款转交给兰州钢铁集团公司原职工韩某用于经商活动。此外,1994年,李昆木先后两次挪用公款60万元给其情妇包某使用。(记者李郁军)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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