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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 京城受贿记者被判8年

2003年09月20日 09:05

  中新网9月20日电 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要钱款18万元。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原京城某报社记者孙振的上诉,维持一审丰台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8年有期徒刑,赃款15万元发还电信发展总公司,没收起获的《揭开体彩、福彩声讯抽奖骗局》、《身份证查询户口底票》、《中奖名单》等材料的判决。

  北京青年报报道说,2002年9月,孙振被聘为某报社记者,2002年底至2003年1月间,孙振在担任报社热线部记者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采访某电信发展总公司综合信息台时,以发展总公司在开办“体彩”、“福彩”声讯台中弄虚作假、欺骗公众相要挟,索要18万元。2003年1月23日,孙振在本市崇文区一铁路桥便道收取发展总公司给其的15万元后被抓获,当场收缴1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7月18日判决后,孙振不服,以自己是报社临时人员,是自由撰稿人,不具有受贿罪主体资格;如果认定为受贿罪,只能系未遂,原判量刑过重;15万元贿赂款应没收,不应发还行贿方;在案的材料属于职务作品,应该还给报社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报社在2003年1月作出辞退孙振的决定,但未通知其本人,其采访电信发展总公司的行为仍为报社记者的职务行为,其在采访过程中向对方索取钱款,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孙振在报社任记者期间,经报社有关领导同意,对电信发展总公司开办“体彩”、“福彩”声讯台存在弄虚作假问题进行采访,在采访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电信发展总公司索取钱款,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依法对起获的赃款、供犯罪所用的材料作出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根据孙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程婕于姗姗高志海方炯)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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