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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督作家收到致歉信 蒋艳萍案著作纠纷告一段落

2003年10月13日 14:43

  中新网10月13日电 据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报道,9月底,备受社会关注的长篇纪实文学《红颜贪官———女巨贪蒋艳萍沉浮录》著作权纠纷案已告一段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金城出版社败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到位。

  国家一级作家、湖南省公安厅一级警督杨远新,女作家陈双娥,历时一年多的诉讼,赢得了这场著作权官司。

  文人对阵 唇枪舌剑

  2002年9月6日,杨远新、陈双娥夫妇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金城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因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同年11月26日,长沙中院将此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03年1月21日,朝阳区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杨远新夫妇从湖南赶到北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上只有两位委托代理人应诉。

  法庭上,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一萌诉称:杨远新、陈双娥夫妇用笔名“胥大海、蕾红菱”在《深圳周刊》2001年第33期至第50期连载发表长篇纪实文学《从芙蓉花到罂粟花———女巨贪蒋艳萍落马始末》,后结集成《红颜贪官———女巨贪蒋艳萍沉浮录》一书,由花城出版社于2002年5月出版发行。同年6月,金城出版社出版的,署名“大洋”的《中国第一女贪官蒋艳萍》(以下简称《女贪官》)一书15个章节中,有11个章节大量剽窃了原告作品的内容,而且在此基础上胡编乱造了许多低级趣味的情节,张冠李戴,混淆视听,有损党政领导干部的形象,因而一经出版就被国家新闻出版署禁止发行。金城出版社则有令不行,任侵权作品流入社会,使人误以为侵权作品就是原告改头换面另行出版的作品,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也严重影响了其声誉。与此同时,金城出版社的书一经出版就对《红颜贪官》的销售造成了冲击,给原告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杨一萌提供了23份证据,举证被告的剽窃事实。他诉称:剽窃内容在侵权作品中起框架和支柱作用。如果没有剽窃的3.2万余字,整部20万字的侵权作品将无法成立。他说,被告对原告作品整段整章,原封不动的剽窃,连错别字也照样剽窃不误。原告作品中有一个成语,“变本加厉”,发表时错用为“利”,而被告将这个错别字照搬“无误”。

  被告代理人辩称,金城出版社与作者大洋就出版《女贪官》签有出版合同,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侵权过错;即使该书存在剽窃原告作品的事实,也应由作者而非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代理人同时辩称:《女贪官》是一部表现真人真事的纪实作品,而非文学作品,其内容、写法与原告作品相同,是不可避免的。即使两部作品完全雷同,也只能解释为英雄所见略同,不能视为剽窃。

  被告出示了出版发行授权书复印件。上半页为《中国第一女贪蒋艳萍》作者简介:刘一纯,男,笔名大洋。1968年11月生于湖南隆回县。现任《金田》杂志总策划、副主编。下半页为《中国第一女贪蒋艳萍》出版发行授权书:本人刘一纯,笔名大洋,创作的长篇纪实文学《中国第一女贪蒋艳萍》(约20万字),已由独立发行人杨德荣独家买断大陆版权,期限为3年。现授权其交贵出版社出版。版权归出版发行者所有。如有著作侵权行为,由作者负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被告委托代理人承认:金城出版社始终没见过刘一纯本人,也从未有过电话联系和书信往来。出面签订这份《授权书》和提供刘一纯身份证复印件的,是独立发行人杨德荣,笔名立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这本书的组稿、与出版社签合同、印刷、发行,全部由杨德荣一手策划、操办,金城出版社只向他收取书号管理费,其它一概不管。

  最后,被告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赖以主张权利的连载作品和《红颜贪官》均因违法而不享有著作权。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一位个体书商的电话记录单,所记内容为国家新闻出版署电话通知全国各地书商,禁止发行《红颜贪官》。被告委托代理人声称此为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内部精神,不对外公开。只有法庭查证,国家新闻出版署才会出示红头文件。因而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庭审结束时,审判长要求被告三天内向法庭和原告提供书面答辩状。

  未尽审查义务 侵权成立

  2003年6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03)朝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女贪官》一书侵犯了原告连载作品和《红颜贪官》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对于该书的出版,作为出版单位的被告,本应就作者的身份、授权等问题做基本的审查,但从本案查证的事实来看,被告在签订该出版合同时,一未见到作者,二该合同及授权书上的签字均为代签人所为。为此,可以认定被告在签订该合同时,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出版社应就其出版的图书的内容等应尽的审查义务进行举证,但被告并未就此举证,故被告在出版《女贪官》一书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作品违法而不享有权利的抗辩,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以有关部门不接待为由申请法院就原告作品属违法之作进行取证,但经本院查证,国家新闻出版署从未对连载作品和《红颜贪官》做过任何处理,且被告亦未就国家其他部门是否对原告作品做过处理进行举证。为此,对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关于《女贪官》一书中充满色情描写,以及由于该书的出版对《红颜贪官》的销量造成冲击的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关材料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名誉及精神损害赔偿,证据不足,且给其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书面致歉亦可得到救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女贪官》、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的赔偿数额,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赔偿数额将依据国家对文字作品报酬的规定,综合本案的侵权事实、被侵权作品之间存在的包容关系、侵权程度,以及原告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的情况予以确定。

  法院遂判决如下:一、金城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中国第一女贪官蒋艳萍》一书;二、金城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远新、陈双娥书面致歉(致歉内容由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金城出版社承担);三、金城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远新、陈双娥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被告没有上诉执行到位

  9月份,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一萌如约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从法官手中接过了金城出版社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费4000元、诉讼费4487元,以及《致歉信》一封。《致歉信》全文如下:

  “杨远新先生、陈双娥女士:

  我社出版作者署名为大洋的《中国第一女贪官蒋艳萍》一书时,未能审查出该作者在其书中的一些章节中,使用了贵方《红颜贪官———女巨贪蒋艳萍沉浮录》及连载作品《从芙蓉花到罂粟花———女贪官蒋艳萍落马始末》中的内容,且该使用既未经贵方同意,也没有注明引用出处,致使该书侵犯了贵方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等相关权益。对此,我社表示歉意。”

  9月29日,身居长沙的杨远新、陈双娥收读了杨一萌从北京寄来的这封《致歉信》。(来源: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作者:毕澄天)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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