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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分析:新“两岸关系条例”到底有多“新”?

2003年10月14日 10:46

  中新网10月14日电 在经过艰难的政治角力和协商之后,10月9日,台湾“立法院”终于三读通过了修订后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个被某些舆论称为“开启两岸交流互动新页”的新“条例”到底有多新呢?据福建日报报道,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副研究员李翌鹏发表时评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主要内容如下:

  旧“条例”难应新形势

  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大陆探亲不久,就开始着手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以“规范两岸人民的往来,处理衍生的法律事务”。经过4年多的起草、研究和拟定,在1992年正式出台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作为台当局处理两岸民间交流交往事务最重要的法律依据。1992年以来,大陆的改革开放、岛内的政经变化,特别是两岸交流的迅猛发展,已经使这个“条例”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很多条款远远落后于两岸关系的现状,阻碍了两岸交流的进一步发展。

  10年间,虽然台湾当局对“条例”进行过7次修订,但依然无法完全跟上两岸民间交流的步伐,岛内民众和两岸舆论要求台湾当局采取积极步骤,适应两岸形势,全面修改“条例”的呼声日益高涨。2000年民进党上台后,对大陆政策进行了调整,提出了“积极开放、有效管理”的经贸政策和“一边一国”的“台独”主张,它也希望从自己的理念和施政需要出发修改“条例”,争取在两岸交流政策上的主动权。去年底,台“陆委会”完成“条例”的修订草案并送“立法院”审议,经过“朝野”一番激烈的角力和协商之后,新“条例”才得以出笼。

  新“规定”充斥旧思维

  这次“条例”修订的幅度和范围都是十年来最大的,条款数量由原来的102条修到132条,涉及修改的条文达83条,占到总条文的80%以上。但在这些看似很“新”的规定中,却依旧充斥着台湾当局的一些旧的思维和心态。新“条例”名曰要“规范两岸交流秩序”,对规范的指导思想也从“原则禁止、例外许可”调整为“原则开放、必要管制”;但其管制的本质并没有改变,而且管制的内容由面向点转化,由以前“全面设限”变成了“按需设限”,这就使得管制方向更加有的放矢,管制的力度反而比以前更强。

  此外,台湾当局从建构“政府主导权”,保证“公权力”出发,强化了对很多纯经济和民间事务的管理,“授权”、“许可”、“有限”、“不得”等词句在“条例”中随处可见。在“三通”条款中,由原来的运输工具“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航行至大陆地区”变成了“经主管机关许可,得航行至大陆地区”,用词变了,实际意思并没有变。即使是新出现的“复委托”条款,也被台湾当局解释为“政府主导、民间协助”,这其实是还想在不承认“九二共识”前提下,达到迂回实现两会复谈或“政府间谈判”的目的。

  新“起点”勿成新障碍

  同1992年的“条例”相比,这次“条例”的修订本身就是两岸交流不断扩大和深化的产物。台湾当局在一定程度上不得不顺应潮流和民意,简化了台湾民众来往大陆的程序,恢复大陆配偶八年获取身份的规定;同时条例也触及了两岸交往中的一些新出现的前沿问题,如人民币入岛、两岸货运包机等。但这些细节上的改进并不能改变“条例”在整体上给人留下的“开放没到位、限制不放松、缺乏前瞻性”的印象。

  台“陆委会主委”蔡英文在“立法院”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后发表谈话,表示新“条例”是要“贴近现状开放措施”,是“未来两岸交流秩序法制化的新起点”。但“条例”毕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两岸交流中更重要的还是具体政策实施,如果台湾当局仍然从防范、设限的心态来处理两岸交流问题,继续出于一己之私,不断抛出“台独”言论,破坏两岸交流的气氛,这样的“条例”很难说不会成为两岸交流的新障碍。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副研究员李翌鹏

 
编辑: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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