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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融案“独立第三方”郎咸平“出局”内情始末

2003年10月27日 08:32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并注明摘自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周刊》。)

  独立第三方郎咸平的退出及他本人的声明,使仰融案少了一种选择,就此本刊采访了郎咸平本人、关注仰融案的美国国际法研究所高级律师王晓麟及国内的国际法专家

  10月13日,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通过搜狐网站发布声明,称其不再担任仰融案的独立第三方,这距他8月中旬接受这个角色还不到2个月。

  “独立第三方已没有存在下去的必要了。”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郎咸平语气颇为沮丧。他承认,第三方调解来解决仰融与辽宁省政府纠纷的方案彻底破产。

  两个月前,在公司治理研究方面颇具权威的郎咸平,接受仰融的邀请成为仰融案的独立第三方,试图通过自己的努力,为仰融案寻求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我当时之所以出任第三方,是希望辽宁省能够清楚,如果不私了,那么你应诉也好不应诉也好,都会非常难受。”

  更重要的是郎咸平还“希望透过此案例清晰地界定产权,建立一套有利于政府和民企双方的沟通机制,在约束民企和保护民企之间取得一个平衡”。但事情的发展显然没有按照郎的意图进行下去。

  8月8日,仰融在美国状告辽宁省政府非法侵占其财产权。

  8月21日,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分庭,就仰融、仰融夫人及香港华博财务有限公司起诉辽宁省政府非法侵占财产权一案,正式向辽宁省政府发出民事案传票,根据海牙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以UPS特快专递挂号方式寄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由司法部传送辽宁省政府。

  与此针锋相对,9月29日,辽宁省省长薄熙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华晨集团前董事长仰融,是华晨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和经营者,不是民营企业家,辽宁省接收华晨国有资产是执行国家的有关文件。”

  至此,双方的矛盾已无法调和,郎咸平这个第三方也已经形同虚设。在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的要求下,郎咸平与仰融签订解除独立第三方的书面协议,之后黯然出局。

  “有很多朋友劝告我不要介入仰融一案。我不同意仰融状告辽宁省政府的惟一原因是维护国家形象。”郎咸平说。

  正式控诉即将开始。

  仰融有备而来

  在郎咸平看来,此番出手,仰融显然是有备而来。

  据悉,仰融聘请了美国很有分量的人物组成律师团,其中有美国前参议员、众议员,有为美国前总统里根担任过六年法律顾问的著名律师。

  “在美国打官司,律师才是胜败的基础。”郎咸平说。

  美国国际法研究所高级律师王晓麟认为,这是仰融精心策划的结果,凡对中国政府有敌意的议员都没有让其插足,整个过程仰融极力避免使其成为政治事件。

  但另一方面,辽宁省很难再找到能与之抗衡的律师团。而且这些重量级的大律师都非常重视自己的声誉,他们事前都对此案作过详细的分析,如果没有胜算的可能,他们根本不会出面 此案的国际影响是很大的,一旦败诉,他们是输不起面子的。

  然而,在王晓麟看来,更为致命的或许是国内法律界人士和政府部门对国际法尤其是美国法律规则的偏差理解。国内法学界人士认为主权国家可以享有主权豁免,不受外国法院管辖,即使应诉,也可以采取“先刑后民”的原则,先处理仰融的刑事问题,因为仰融是中国通缉的刑事犯。

  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忠海就持这种观点。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周认为,此案被告辽宁省政府,是中国的省级政府。在国际法上,此案涉及到国际法的“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按照本条款(草案)的规定,国家系指: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省一级政府成为被告,就等于中国政府成为被告,也就是一个国家成为被告。一个国家本身及其财产应遵照本条款的规定对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权。美国国家豁免法对其他国家并没有约束力。国家是平等的,外交是对等的。如果一国法院采取断然措施,其后果也是对等的。

  但是王晓麟认为,这种观点并不符合美国法律关于主权豁免的基本精神。主权国家的政府可享有豁免权,政府不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但前提是在行使政府职能时可使用。若参与的是直接经济行为,则不享受豁免权。而美国认为辽宁省参与的华晨产权纠纷是简单而清楚的直接经济行为。

  中国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卢松表示,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美国法院的管辖权是根据美国的法律确定的,不是根据中国的法律确定的。

  而“先刑后民”可能更是国内的一厢情愿。国内所谓“先刑后民”的前提是民事和刑事案件是因同一事件所引起,而同一事件既有刑事又有民事,就必须先对其进行刑事处理后再处理民事。辽宁省根据“经济嫌疑”的罪嫌而发布拘捕令,但美国法院并不将经济嫌疑列为罪名。而且美国刑法采用的是控方举证也就是无罪推定的原则,证据才是是否有罪的关键,因此美国根本不可能引用中国法学权威的“先刑后民”的观念。

  辽宁:不要被那些言论左右

  面对这场官司,打还是不打,辽宁省政府至今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表示。10月14日,本刊采访了来京开会的辽宁省某部门官员。她说:“不要被那些媒体及学者的言论所左右,9月29日,我们省长的答记者问就是我们的态度……”

  郎咸平则表示,最近常与仰融联络,仰融称并未看到辽宁省政府有应诉的迹象。由于根据美国的法律,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告和被告是不能接触的,所以仰融表示:“要和解找郎咸平,要打官司找我律师。”

  但是,面对如此局面,辽宁省政府并没有“无为而治”。请中央政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此案,是辽宁省政府一直坚持的策略。周忠海对中国《新闻周刊》说:“仰融请的律师和郎咸平的退出都是在释放烟雾弹。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现在一些应对的内容没有必要去谈。”

  但郎咸平认为,通过外交途径或许是一个危险的做法。

  郎咸平认为美国政府对司法的影响相当有限。卢松则认为,“可能性是有的,但也许不太大。很难判定美国政府对此问题有多大兴趣,虽然他们很愿意管别人的事情。”

  听似严重的后果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如果届时外交途径无法解决问题,而辽宁省政府又缺乏应诉准备的话,诉讼结果可能会对其不利。

  王晓麟表示,假设辽宁省政府败诉,将被判赔给仰融6.9亿美元,而且可能还有巨额的惩罚性赔偿。根据美国法律,一旦取了上限,就意味着辽宁省将面临高达27.6亿美元的巨额赔偿。而一旦此案判决,在与美国有司法协议的100多个国家中,美国法院均可凭一纸判决书冻结、扣押然后拍卖辽宁省在当地的资产。如果这些资产还不够的话,辽宁省在对外贸易中的所有美元结算也可能遭到扣押,直到达到案件赔偿完成为止。

  郎咸平认为,惩罚性的赔款会对辽宁省的经济造成很大的打击。

  与经济赔偿比起来,该案件产生的骨牌效应是难以估计的,对中国未来的影响也将是长期的。

  情况是否真的这么严重,卢松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如果有这样的判据对败诉一方是很不利的。美国法院的判决首先可以在美国领土内得到强制执行。在和美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也有强制执行该判决的法律依据。但美国与中国没有执行民事判决方面的条约,因此该判决不可能在中国境内执行。卢松重申说:“我想辽宁省政府对此案会有通盘的考虑。如果不应诉,意味着他们在执行问题上有所准备和开辟其他战场。”

  稿件来源:中国《新闻周刊》作者张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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