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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颁《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明年起施行

2003年10月29日 13:14

  中新网10月29日电 中国民政部今天颁布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提出了家庭寄养工作的目标,规定了家庭寄养工作的管理、服务、标准及规范,以及民政部门在家庭寄养工作中的责任等。

  据央视国际报道,根据新颁布的《办法》,那些各方面条件较好、并且自愿申请为儿童福利机构代养孩子的家庭,在满足住房、收入、健康状况等硬性指标的情况下,可与民政部门或指定机构签订寄养协议,寄养不满18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办法》还规定,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寄养期间,被寄养儿童原来的法定监护人和户籍不变更,寄养家庭必须履行保障被寄养儿童生活、人身安全、学龄前及义务教育,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等七项义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按一定标准支付家庭寄养的费用,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等,并指导、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将于明年元月1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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