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社 中国新闻社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大观>>国内新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本文繁体版

中国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监督范围有三

2003年10月31日 01:00

  中新社北京十月三十日电 (记者 朱大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今天在此间宣布,为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各界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并先行开展试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张仲芳就如何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了介绍。

  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实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由通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办案工作实行监督的制度。

  张仲芳介绍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根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中产生。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与本届检察长的任期相同。

  据悉,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可概括为三项:

  一是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承办案件的部门拟作下列处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除外)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听证、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一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二是侦查部门拟撤销案件的;三是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拟作上述三种决定的,也要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二是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三是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张仲芳说,今年九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目前各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已全面启动。

中新网分类新闻查询>>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