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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日报社原社长王长安受贿案昨开庭 当庭认罪

2003年11月08日 15:35

  中新网11月8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开庭审理了中共西安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西安日报社原社长王长安涉嫌受贿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说,1997年,时任西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西安日报社社长的王长安,代表西安日报社同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左某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为表示感谢和能够顺利获取分期土地转让款,左某于1997年8月31日,通过王长安的弟弟王长来送给王长安人民币15万元。随后,王长安将15万元交给其弟王长来用于个人储蓄和生活花费。王长安被纪检机关“两规”后,已退还了1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王长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借签订履行合同之机,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王长来按照王长安指示,积极与左某联系,代为接受贿赂,并将赃款实际使用,二人均构成了受贿罪。

  庭审中,王长安及其弟王长来均当庭表示认罪。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来源:新华网(记者 王世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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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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