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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李真为何难免一死 指判决体现法治精神

2003年11月14日 09:48

  中新网11月14日电 11月13日,原河北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国税局局长李真经最高法院核准,被采取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

  今天的燕赵都市报刊登文章,律师解析李真为何难免一死。中国现行刑法第5条亦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罚的规定应当适应不法行为的程度,且任何人、任何权力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李真死刑判决之刑罚,亦体现了上述法治之精神。

  1.关于数罪并罚

  李真判决即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对受贿罪判处之死刑及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已分别定罪量刑后,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死刑。因为根据该规定及原则,如果有一个罪判处死刑,另一个罪即使判处的是无期徒刑或拘役、管制,仍须执行死刑,故对李真决定执行死刑是严格依法进行数罪并罚的结果。

  2.关于自首、坦白与死刑

  李真之贪污罪已被判决书认定有自首情节,对该案来说,即已认定李真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远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在量刑上,亦认定依法可对其贪污罪从轻处罚。因此,判决对其贪污罪在死刑量刑上,进行了从轻处罚,即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亦是对该案审理严格依法进行的体现。

  在其受贿罪方面,判决书亦认定其“主动坦白了部分受贿事实”。但由于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认为其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此判决亦合乎刑法第67条规定,因为我国刑法对于自首者规定是可以从轻或减轻,而非必须。法院根据李真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全方面考虑,认为尽管其有坦白情节,但不可以从轻处罚。

  3.关于立功与死刑

  据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据此条规定,假设李真有立功表现,就有可能“免”其一死,但据上述规定,也仅是“可以”,亦即可能,而非必须。这也就是说,假设李真有“立功”,亦要据李真犯罪之各个方面来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而非必须不处其死刑。

  况且,据判决书认定,其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李真上诉及其辩护人在立功方面主要认为,其一,李真在上诉中检举王福友、程慕阳等人在筹建河北大厦过程中贪污公款,港商韩风瑞送其一部凌志400型轿车及某公司一半股份;其二,李在羁押期间有动员同监人犯坦白杀人犯罪的立功行为。但法院据刑法68条规定认为,关于第一项所涉事项,或不构成犯罪,或已构成犯罪,但已被侦查机关掌握,不属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之法定情形;关于第二项,促其同监在押人员主动交代犯罪行为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行为,故不构成立功,更不构成“重大立功”。

  4.关于认罪态度与死刑

  李真在法庭的最后陈述及其坦白自首行为,说明其认罪态度较好,对此,判决亦在受贿罪的认定中作出了认定。但相对其犯罪情节、数额及社会危害而言,亦不足以从轻处罚,免其一死。(小山)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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