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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通过草案允许大陆商品在台从事广告活动

2003年12月02日 09:06

  中新网12月2日电 台湾“陆委会委员会议”昨天(1日)讨论通过“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管理办法”草案,未来经许可输入的大陆有形及无形商品(包括物品、服务、劳务及其它事项),只要岛内相关规定对同类商品没有禁止广告者,都可在台从事广告活动。

  据“中国时报”报道,草案中也列举不得在台湾广告的事项,包括不动产开发及交易、婚姻中介、招商引资或依台湾地区规定有限制广告活动的专门职业服务等。

  至于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陆委会”也强调,仍有若干配套措施待确认,本办法将在提报“行政院”核定并指定施行日期后施行,因此,有意从事大陆商品广告活动的委托或受托业者,必须等“陆委会”正式发布施行后,方可进行广告活动。

  草案规定,大陆商品从事广告活动时,应遵守台湾地区现行对于相关物品或服务之广告的有关规定,也不得违反现行大陆政策、政府法令、公序良俗等。

  未来台当局将设立由“陆委会”、相关机关及学者共同组成的审议委员会,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处理。

 
编辑: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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